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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公共研发平台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公共研发平台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青科字〔2024〕13号
  
 
各公共研发平台依托单位、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青岛市公共研发平台的运行和管理,更好为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提供仪器共享协作、检验检测等开放性服务,提升公共研发平台使用效率,市科技局研究制定《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公共研发平台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9月23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公共研发平台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研发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运行和管理,提升平台使用效率,根据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各方职责

第一条 平台依托单位负责平台的日常运营管理和共享服务,根据共享服务要求及时维护、更新和升级相关仪器设备。

第二条 市科技局负责平台的统筹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并确定实施过程中有关重大事项。

第三条 市科技服务中心受托负责平台中由财政资金购置仪器设备的监督管理、平台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的监督、绩效评价与统计等工作,并适时对促进平台良性发展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四条 平台依托单位应遵循“资源集聚、共享服务、创新发展”要求,面向社会提供优质优惠的公共研发及科技咨询、专业培训等服务,建设有利于平台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实现依靠自身发展保障平台良性运行的目标。

第五条 平台依托单位应及时主动将所有大型仪器设备纳入青岛市大型仪器共享网络,向社会开放共享,不断提高平台设备的利用效率。

第六条 平台依托单位应主动加入青岛市创新券服务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活动提供科技服务支撑。

第七条 平台依托单位应制定科学、规范、公平的服务标准和流程,加强自身人才和团队建设,确保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八条 市科技服务中心对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和绩效评价,对平台资产进行定期盘点和检查,定期调度平台共享服务情况。平台依托单位每年向市科技服务中心提交上一年度平台运行服务情况报告,市科技服务中心形成平台整体年度运行报告并报市科技局。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九条 平台依托单位应加强对平台仪器设备等资产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对平台专项资金购置的资产应当专账管理,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确保财政平台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条 平台依托单位对平台资产进行无偿划转、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均须报经市科技部门同意后,按照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 平台依托单位负责平台专项资金购置资产的日常管理、使用及维护,应对财政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登记造册并统一标识,强化对财政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的监管。

第十二条 平台建设实施责任追溯机制,违反国家采购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