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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4〕99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8-02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有关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规定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规定,全文废止。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公布失效和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公布的第三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耕地占用税法定减免的审批属于其中的取消项目之一。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精神,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管理,总局制定了《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暂行规定》 ( (90)财农税字第56号同时废止。
附: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附:

附:

耕地占用税 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政策,简化减免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