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加快发展和培育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芜政办〔2018〕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6 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目录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芜政秘〔2020〕96号)规定,继续实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加快发展和培育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已经2018年8月29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2016〕3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 (
皖政办〔2016〕63号)和加快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省级改革试点工作的相关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省政府通知要求,结合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现状,以培育市场供应主体、多渠道筹集房源为重点,以打造“宜居、宜业、宜游、宜学、宜养”城市为契机,深入践行五大发展理念,鼓励住房租赁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目标
2019年6月底前,升级改造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推动租赁市场体系建设,出台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意见和配套政策,住房租赁备案率逐步提高。
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便民高效、规范有序、体制顺畅的住房租赁监管服务体系;基本建成信息共享、功能完备、监管有力的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
三、重点任务
(一)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未来5年,新增租赁住房总量占新增商品住房总量比重逐步增加。
1.探索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租赁住房用地供应可根据实际需要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对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的,土地溢价率超过一定比例后,可适当增加由竞价转为竞自持商品住房面积的方式出让,并约定最低自持期限,自持商品住房全部公开对外租赁,不得“以租代售”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销售,形成租赁住房有效供应。(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土储中心、各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
2.盘活存量土地、用房。鼓励盘活城区存量土地,采用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存量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的,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各区(开发区)应根据“因地制宜、有序开展”的原则,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新(改)建项目完成后,住房租赁企业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对外出租。改建租赁住房宜以小户型为主,只租不售,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城乡规划局、芜湖供电公司、芜湖中燃公司、芜湖华衍水务公司、各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
3.鼓励和规范个人出租闲置房源。支持有条件的居民出租房屋。鼓励住房产权人与住房租赁企业签订委托合同,建立长期稳定的合同关系,委托住房租赁企业等出租住房。推行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引导租赁双方使用规范化的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工商局、各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
(二)培育住房租赁市场供应主体。
4.扶持国有企业发展规模化租赁。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带动引领示范作用,支持国有企业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业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市住建委、市宜居公司、各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
5.扶持发展专业化租房租赁企业。鼓励民营住房租赁企业发展,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变经营方式,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购并举模式转变。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约定最低自持期限),用于市场租赁。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的存量房源投放到租赁市场。选择有一定规模、品牌的住房租赁企业作为专业化住房租赁试点企业,制定支持政策,进行重点培育引导。在住房租赁过程中,作为住房出租人的租赁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承租人员信息报送义务和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职责。〔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宜居公司、市公安局、各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
6.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提供规范的居间服务。加强中介从业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促进中介机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工商局)
(三)鼓励住房租赁消费。
7.明确承租人享有的社会公共服务权利。逐步实现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享有义务教育、基本医疗、计划生育、公共卫生、基本养老、社会保障、社区服务、住房保障等公共服务权益。〔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各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
8.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承租人符合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规定,承租纳入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管理的房屋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可在现有的基础上视市场租金水平适时调整,承租专业化住房租赁试点企业房屋的,可按照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标准执行,支持住房公积金定期转账支付房租。〔责任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财政局(国资委)〕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9.落实税收优惠。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有关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的,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明确涉及配建租赁住房、企业自持商品住房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结算操作办法。〔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10.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对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券、不动产证券化产品,多渠道筹集资金。(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芜湖市中心支行、芜湖银监分局)
11.制定支持租赁市场补助政策。适时出台《芜湖市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各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
(五)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
12.建立健全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市、区、街道(镇)三级租赁住房管理体系。市、区住建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负责培育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负责组织建设、运营管理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市住建委加强对住房租赁市场的监测和管理,市级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落实责任。各区政府(含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是属地范围内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协调处理属地范围内住房租赁相关事务和纠纷,接受市级租赁管理机构委托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督促租赁当事人遵守住房租赁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政策法规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宣传,加强对住房租赁情况的日常检查。街道(镇)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住房租赁市场管理的具体事务,以及协调化解矛盾和协助监督等工作。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将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的重心下移,实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网格员要做好住房租赁信息采集、日常巡查、综合管理等工作。
各区政府、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住房租赁市场的监督检查,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对违法违规出租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维护住房租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各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
13.进一步完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严格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