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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总局徐州市税务局关于对《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涉税部分的解读

国家税务局总局徐州市税务局关于对《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涉税部分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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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徐委发【2018】61号),市税务局将《意见》中涉税部分(共九项)作出解读、宣传。我局将严格按照《意见》要求,全面落实相关优惠政策,也欢迎对我们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建议。

附件:国家税务局总局徐州市税务局关于对《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涉税部分的解读.docx


国家税务局总局徐州市税务局

2019年3月29日


(注:按《意见》中标注序号顺序)

1、落实进口关税降税和减免税、提高出口退税率、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调整等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徐州海关。市税务局牵头,制定细化实施方案,逐项明确政策标准、企业资格条件、申报要求、操作流程。)
答:
一、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政策标准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资格条件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报要求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四)操作流程
企业自行判定并申报享受优惠,同时应归集和留存以下资料备查: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五)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3.《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5.《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一)政策标准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资格条件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三)申报要求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才可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四)操作流程
企业自行判定并申报享受优惠,同时应归集和留存以下资料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五)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5.《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8、《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9、《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三、落实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调整政策
(一)核定征收印花税纳税人的确定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征管法》及相关规定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的确定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表
应税凭证类型计税依据核定比例适用对象
购销合同产品销售收入70%工业
购销合同商品销售收入40%商业、外贸企业
产权转移书据房地产经营收入80%房地产开发业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结算收入80%建筑安装业
货物运输合同货物运输收入80%运输业
财产保险合同保费收入80%保险业
借款合同借款金额80%金融业
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征收标准的公告》)
(三)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及其他事项
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四、出口退税办理
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流程

一、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
出口企业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1.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3.银行开户许可证;
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1、2项资料;
5.提供《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电子数据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申报要求及流程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免税申报业务及申请开具相关证明业务。《求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报送的电子数据应均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报送。
根据出口退税分类管理办法规定,一、二、三类出口企业申报时只提供电子申报信息,免于提供纸质资料,四类企业申报时须同时提供纸质资料。
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免费下载或由主管税务机关免费提供。

三、申报期限
企业应在货物、劳务、应税服务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劳务、应税服务增值税退(免)税及消费税退税。

2、对企业应计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可以列入企业所得税不征税范围。(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财政局。市税务局牵头,制定细化实施方案,明确财政性资金的范围、额度要求,不征税的方式和具体的操作程序。)
答:
(一)财政性资金的范围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二)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三)不征税收入后续处理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

3、对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或免税照顾的,由市、县(市、区)批准,减征或免征房产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财政局,县(市、区)政府。市税务局牵头,制定细化实施方案,明确企业纳税困难的具体标准、认定的条件,企业申报的程序,批准的部门和具体办法,减征、免征的额度和操作流程。)
答:一、房产税困难减免条件
在2013年,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对于纳税确有困难,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酌情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
——纳税人因全面停产(不包括季节性停产)、停业半年以上,且停产、停业期间,房产闲置未用,纳税确有困难的;
——符合国家鼓励或扶持发展的产业或项目,年度纳税人出现较大亏损,且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工资、法定劳动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房产税的;
——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原因,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
——承担政府任务,纳税确有困难的;
——纳税人因政策性亏损,造成纳税困难的;
——其他经省、市政府确定的减免情形。
二、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
——各级税务局收到政府的办文单后,通知相关分局进行调查核实;
——分局调查核实后将相关资料报送到主管科(室);
需报送的资料有:①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金额、企业的基本情况等);②市政府办文单;③申请年度财务会计报表;④房屋权属证明;⑤房产价值会计核算资料;⑥对于因灾受损的减免税,应提供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所属期的气象资料证明或其他能够有力说明纳税人困难或受灾的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⑦调查报告;⑧主管税务机关减免税意见(加盖公章)。
——经集体审议后,由主管科(室)汇总,税务局统一将减免税资料报政府审批;
——经政府审批后,主管科(室)将批复情况反馈至各分局通知相关纳税人到纳服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办理备案手续需提供的资料有:①涉税事项申请单;②房屋权属证明;③市政府减免税批复。

4、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税务局制定细化实施方案,明确困难企业标准和条件,申请的程序和要求,批准的实现要求和具体流程。)
答:
一、纳税人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二、纳税人申请提交资料要求:
纳税人向县级或市级纳税服务机构综合受理人员提交申请资料: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三)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账户的对账单复印件;
(四)当期资产负债表;
(五)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六)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发生不可抗力情形的报送);
(七)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具体流程和时限要求:
(一)申请审批流程:
1.县级或市级纳税服务机构对申请进行案头审核,符合条件的逐级提交上报至省级税务机关核准。
2.省局税务机关对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进行审核,对资料有疑问,可以退回县级或市级纳税服务机构进行补充说明或审批不同意见。
3.省局税务机关根据行政许可审批结果,同意延期缴纳税款的,出具《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和《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同意延期缴纳税款的,出具《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由县级或市级纳税服务机构通知申请企业。
(二)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应自收到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之日起20日(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存在争议的或者重大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
四、相关要求:
(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限在省级税务机关。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代办转报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即徐州市税务局为主管税务机关,履行转报申请材料职责,无审批权限。
(二)纳税人申请被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即省级税务机关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三)因国家机构改革等相关政策调整,上述流程、时限要求等发生变化的,按国家最新公布政策执行。

5、积极落实国务院“将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享受的免征房产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范围扩大至升级,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也可享受”的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科技局。市税务局制定细化实施方案,明确享受该政策的众创空间标准和条件,政策执行的具体流程。)
答:
【增值税】
一、免征增值税政策标准
(一)优惠时间
1、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优惠政策。
3、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优惠政策。
4、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优惠政策。
(二)优惠对象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三)优惠范围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
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四)优惠条件
1、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3、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二、免征增值税备案流程
(一)备案时间
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事后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的,应当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备案资料,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备案手续。
(二)备案方式
纳税人持相关资料向办税大厅提出备案申请,办税大厅受理,审核无误后当场办结。
(三)备案所需资料
1、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符合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的证明材料(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及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名单、省科技部门发布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
(3)孵化器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相关证明材料。
(4)提供给孵化企业的场地占可自主支配场地比例说明、孵化企业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比例说明。
(5)孵化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①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②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③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48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④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⑤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不大于3000平方米;
⑥企业产品(服务)属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资格证明材料(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名单、省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省级大学科技园名单)。
(3)大学科技园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相关证明材料。
(4)提供给孵化企业的场地占可自主支配场地比例说明、孵化企业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比例说明。
(5)孵化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①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科技园的工作场地内;
②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科技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
③企业在科技园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48个月。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④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⑤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单一在孵企业,不超过3000平方米;
⑥企业产品(服务)属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房产税】
一、房产税认定标准和条件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的规定,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二、政策执行的具体流程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6、“小升规”“个转企”企业办理不动产权更名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税务局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对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细化明确,免征契税的操作流程。)
答:
针对小升规等企业改制不动产更名
适用契税优惠政策实施明细

1.1政策明细
根据财税[2018]1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涉及契税的九类情形进行明确:
1.1.1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1.1.2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1.1.3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1.1.4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1.1.5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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