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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不再使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附件7的附注1同时废止。

条款废止    成文日期:2021-7-9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现将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件1-附件7),《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8)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

   4.《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5.《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

   6.《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7.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8.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

附件1-8见文后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7月9日

附件8
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
一、增值税部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附件2、附件5、附件6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7号)附件3、附件4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19年第15号)附件1、附件2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1年第9号)附件4至附件9
二、消费税部分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内容的通知》(国税函〔2008〕75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9〕272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及附件1至附件3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中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及其附件3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填表说明的通知》 ( 国税函〔2009〕404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72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5年第5号)第五条及附件3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5年第15号)第二条及附件1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32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 ( 2015年第35号)第二条及附件2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5年第95号)第二条及附件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74号)第二条及附件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8年第1号)第三条第一款及附件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21年第9号)附件10
三、附加税费部分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 2019年第24号)第一条第一项及附件四、其他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21年第9号)附件11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21年07月12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在党史学习教育中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要求,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税务总局决定全面推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的含义是什么?

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消费税时,应一并申报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是指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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