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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让土地使用权者应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让土地使用权者应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3〕50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自2016年5月29日起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3-03-24
成都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