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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鼓励高质量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暂行办法【全文废止】

韶关市鼓励高质量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暂行办法【全文废止】

韶府规【2019】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韶关市鼓励高质量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暂行办法》 ( 韶府规〔2020〕4号规定,全文废止

文件见附件

附件2

《韶关市鼓励高质量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暂行办法》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招商引资工作,营造全民积极参与招商引资的工作氛围,鼓励引荐更多优质企业投资韶关,掀起新一轮招商引资热潮,促进韶关经济社会发展。
二、政策依据
依据《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促进新兴支柱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韶府〔2018〕1号)制定本办法。
三、文件框架和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章,分别是“总则”、“奖励类别”、“申报程序和时限”及“附则”。
(一)总则。主要明确了奖励对象、奖励原则、引荐项目的适用范围等。
奖励对象:是指为了促进产业项目落户韶关,在提供信息、项目建设、产生地方财政贡献及引荐高质量项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法人实体、组织机构和自然人。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国有企业等机构及其在职公职人员,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属于本办法的资金奖励对象。
奖励原则:招商引荐奖励遵循“谁引进、谁申报、谁受奖”和公开公正原则,对引荐人给予奖励。项目的引荐人由项目投资方进行确认,市产业发展联席会议核准。
引荐项目的适用范围:本办法不适用房地产项目、政府PPP项目以及国家、省、市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二)奖励类别。明确了四个奖励类别。
1.对提供信息的奖励。对提供有价值的投资信息,并促成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与韶关各级政府、园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不含框架协议),一次性奖励项目引荐人信息费1万元。
2.对项目建成投产的奖励。引荐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且建成投产,固定资产投资纳入市统计局统计,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0.1%给予项目引荐人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对项目产生地方财政贡献的奖励。引荐项目获得以上奖励,该项目建成投产后12个月内,对地方财政有贡献但贡献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项目引荐人5万元;如该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