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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国资〔2019〕118号



各市属企业:

《徐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委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政府国资委

2019年6月20日

徐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工作管理办法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的规定,参照《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 ( 国资发产权〔2010〕7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 ( 国资发产权〔2013〕64号)等文件规定的工作程序,结合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徐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和实际控制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

第二条 管理主体

市国资委负责市属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和实际控制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三条 管理体系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1、省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属于省国资委核准项目,由市属企业初审后,经市国资委转报省国资委; 省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属于省国资委备案项目,由市属企业初审后,经市国资委转报省国资委备案。

2、市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经市属企业初审后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市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属企业初审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3、市属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属企业负责备案。

第二章  评估事项管理

第四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1、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偿还债务;

3、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4、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5、产权转让;

6、资产转让、置换、涉讼;

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8、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

9、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抵债;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经各级政府或其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对国有独资企业间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2、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3、通过证券交易所直接转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

4、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资产评估业务的委托主体

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委托;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产权等出资人权利的,由企业的出资人委托。企业受让非国有资产等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由受让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委托。

第三章  评估机构管理

第七条 评估机构备选库的建立

市国资委负责建立我市市属企业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定期调整并公布,资产评估机构原则上应当从公布的备选库中选择。

第八条 申请加入备选库的资产评估机构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依法成立,具备国家法定的资产评估资质,具有健全的内部执业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在承担徐州市国资委资产评估业务中未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第九条 评估工作要求

1、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要求规范执业,选用的评估方法要恰当,出具的评估报告应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7﹞32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 中评协〔2017〕42号)等规范要求,并对评估结果的认定承担全部责任。

2、涉及企业价值的整体资产评估项目,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进行评估时,原则上要求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列示,依据实际状况充分、全面分析后,确定其中一个评估结果作为评估报告使用结果。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商誉、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应按规定纳入资产评估范围。

第四章  评估项目公示

第十条 各市属企业要建立健全本企业及所控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建立和执行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对公示内容、公示范围、公示流程、公示期限、公示途径、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及处理方式等内容作出规定。

第十一条 公示内容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经济行为批准文件、评估机构及评估师资质、评估报告摘要和特别事项说明、评估结果汇总表、评估资料查阅方式、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及处理方式等。

第十二条 公示渠道及期限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公示途径一般包括企业内部信息系统、公示栏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公示接受到的反馈意见,如对经济行为和评估结果有影响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原公示渠道公告。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市属国有企业评估结果公示应当在报国资监管机构核准、备案前完成公示。

第五章  核准管理

第十三条 管理范围

市政府批准实施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经市属企业初审后报市国资委负责核准。

第十四条 核准申请

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进行初审,初审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市国资委提出核准申请。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当向市国资委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1、评估委托单位向市国资委申请核准的书面文件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2、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与评估项目有关的股东单位或当事方的相关材料。

3、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4、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有关材料。

5、企业的初审意见。

6、评估结果公示结论

7、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审核内容

市国资委收到核准申请后,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项目通过上述审核后,由市国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家评审(详见第七章),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经核准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六章  备案管理

第十七条 管理范围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的范围,包括除核准项目以外的所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第十八条 备案程序

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给市属企业或市国资委,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市属企业或市国资委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

2、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3、资产评估项目公示结论;

4、企业的初审意见。

5、评估结果公示结论

6、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市属企业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是否对资产评估项目予以备案:

1、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2、资产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