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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财规〔2019〕2号 2019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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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2023年新出台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渝财规〔2023〕8号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落实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渝财规〔2023〕7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税务局、人力社保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扶贫办: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9〕2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9〕22号)精神,为进一步支持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限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限额标准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限额标准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社保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三、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他相关要求严格按照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限额标准的通知》 ( 渝财规〔2017〕3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本通知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税务、人力社保、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扶贫办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




重庆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延长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渝财规〔2021〕8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税务局、人力社保局、乡村振兴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 2021年第18号),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中规定的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乡村振兴局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延长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的解读
日期: 2022-01-18 来源:重庆财政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 2021年第18号),经请示市政府同意,我们印发了《关于延长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渝财规〔2021〕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 2021年第18号),对包括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在内的3项税收优惠政策延期至2025年12月31日,政策内容不变,并继续授权地方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一定幅度内上浮优惠限额标准。


为继续落实中央授权事项,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于2021年12月23日-29日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了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形成本《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


2019年,经请示市政府同意,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印发《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明确我市重点群体、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均按国家授权上浮最高限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此次将我市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从2021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上浮标准继续按顶格执行,以确保政策内容和优惠力度不变。


一是对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14400元(已按国家标准上浮20%)为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二是对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已按国家标准上浮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