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关于印发《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市经信〔2017〕688号


各县(区)经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反映。


  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惠州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28日




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和加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充分发挥技术中心在我市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并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做好储备,根据《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统筹管理技术创新与研发,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综合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管理,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进行指导。各县(区)经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发动企业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并做好审查推荐相关工作。


第二章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

第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即企业于当年5月30日前向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区)经信主管部门按照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第六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惠州市辖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作一年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

(二)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高创新水平;

(三)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运作管理规范,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四)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万元(或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3%以上);

(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或从事相关业务工作副高以上职称组成团队),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 人,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六)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 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七)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前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2.涉嫌税收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

3.走私及其他严重违反进出口监管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通知要求,组织发动企业编制申报企业技术中心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惠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1)和《惠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2)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局,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其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或组织专家按照《惠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3)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经现场考察和综合审查后,确定拟认定名单。

(四)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或专家评审结果等进行综合评价,向社会公众公示无异议后,择优确认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同时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通报认定结果。

第八条 注册地在惠州市境内,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认定为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视为已通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纳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同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九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并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其中,国家或省有关主管部门当年对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组织评价并已通过的,本市不再重复评价。各有关企业按照通知要求,编写评价材料,评价材料主要包括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进行把关、出具审查意见,并按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或组织专家,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评审,结合企业技术中心的日常工作情况,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评价按照百分制计算得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级别,分别是:

(一) 90 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70 分至 90 分(不含 90 分)为良好;

(三)60 分至 69分为合格;

(四)低于 60 分(不含 60 分)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认定后,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通报认定结果。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三条 对新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通过运行评价达到合格以上级别的,且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不存在市政府规定的警示信用信息记录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补助,补助资金在市财政局年度预算安排的市经信局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能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措施,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十四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承担省级以上相关研发任务(或参与省级以上质量或相关产品标准制定),同等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改制、合并、重组、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时,需变更名称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由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相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发文公布。

第十六条 企业对其报送材料和数据真实性负责,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企业数据及信息的核实把关工作。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运行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未解除警示信用信息记录;

(六)企业停产、停业或被依法终止;

(七)其他应被撤销的情况。

第十八条 各类因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因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六)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评价合格级别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改进工作,对技术中心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报告。

第十九条 企业对认定或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认定或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30天内向所在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提请复议的企业应提交复议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所在地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和收齐相关材料后,30天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做出复议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原《惠州市经贸局 财政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暂行办法》(惠市经贸〔2009〕60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惠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2.惠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3.惠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4.惠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



附件1

惠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缴纳税费额、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主营业务涉及哪些行业领域,以及所具有的竞争能力(如规模、技术等)。

3.企业在同行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贡献。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中的地位及功能(附企业和企业技术中心组织架构图)。

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始性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或产业技术联盟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2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

8.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附件2

惠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1-1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所属行业


主营业务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技术中心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电子邮件


企业网址


报告年度


序号

定量数据名称

单位

数据值

1

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万元


2

企业利润总额

万元


3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4

T-1)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5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

万元


6

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7

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


其中:研发周期二年及以上的项目数


其中:对外合作项目数


8

新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9

新产品销售利润

万元


10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11

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万美元


12

企业职工总数


13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14

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


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15

企业技术中心职工人数


16

企业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万元


17

企业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18

企业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


19

企业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20

来企业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人月


21

企业技术中心在市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22

企业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23

通过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实验室数


24

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25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和版权登记数


26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其中: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27

最近二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和企业标准数


28

企业获中国驰名商标数、省著名商标数


其中:获中国驰名商标数


29

企业获广东省名牌产品数


30

获国家、省和市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其中: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其中:获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注:当年指统计年度,T-1年指统计年度之前一年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表1-2


县(区)组织申报部门初审意见表


组织申报部门

审核意见

经信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




一、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1、报告年度:指评价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指明,均为报告年度。(T-1)年指报告年度的前一年。

2、企业营业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总部和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业(按实际控投权)等应该列入会计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企业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经按合并报表原则处理后的合并营业收入。包括工业性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与旅游酒店服务等第三产业的营业收入。

3、企业利润总额: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消耗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亏损以“-”号表示)。包括企业的营业利润补贴收入,各种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4、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指企业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后的余额。

5、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指企业实际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动费用,包括列入技术开发的经费支出以及技创技改等资金实际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不包括生产性支出和归还贷款支出。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分为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

1)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指企业用于内部开展科技活动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外协加工费。不包括委托研制或合作研制而支付外单位的经费。科技经费内部支出按用途分为科技活动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赎买自制设备支出、其他支出。

2)科技活动经费外部支出:指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科技活动而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经费,不包括外协加工费。

6、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指在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以及这三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费用的支出。

7、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指企业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当年)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科技项目,包括当年完成、年内仍在进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从开发项目的性质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

8、研发周期二年及以上的项目数:指研究开发周期在二年以上(含二年)的技术开发项目数。

9、对外合作项目数:指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业联合开展的科技项目数。

10、新产品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期本企业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收入是产品销售收入的组成部分,计算口径与产品销售收入一致。新产品即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1)新产品: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新产品包括全新型新产品和重大改进型新产品。

2)全新型新产品:指与以前制造的产品相比,其用途或者技术设计和材料三者都有显著变化的产品。这些创新可以涉及到全新的技术,也可以基于组合现有技术新的应用,或者源于新的知识的应用。

3)重大改进型新产品:指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产品性能得到显著提高或者重大改进的产品。若产品的改变仅仅是在美学上(外观、颜色、图案设计、包装等)的改变及技术上的较小的变化,属于产品差异,不作为新产品统计。

11、新产品销售利润:指企业销售新产品所实现的利润。

12、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指年末整个企业用于科研、技术开发的仪器、科研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的原值(帐面原值)。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包括技术开发仪器、技术开发设备、技术开发检测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等。

13、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指企业出口自己生产的自有品牌产品和向国外出口技术所收入的外汇。

14、企业职工总数:指企业在册职工人数。

15、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指企业在册全部职工一年的货币收入的总额。包括职工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货币收入的总和。

16、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指企业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以及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累计从事科技活动的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10%(不含)以下的人员不统计。

1)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的人员包括:企业所属的技术中心及中试车间(基地)等机构中从事科技活动的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及其它辅助人员;虽不在上述机构工作,但编入科技活动项目组的人员。

2)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企业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企业科技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直接为科技活动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维护等服务的人员。不包括保卫、医疗保健、司机、食堂人员、茶炉工、水暖工、清洁工等间接服务人员。

17、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及这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人员。

18、技术中心职工人数:在技术中心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从业人员年平均数。包括技术中心科研开发人员、直接管理人员和直接为其服务的人员等。

19、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指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在国内、海外地区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培训的费用总支出。

20、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在册全体工作人员的年货币总收入,包括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收入的总和。

21、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国家、省、部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专项津贴的专家的人员数。

22、技术中心博士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数。在站的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

23、来技术中心从事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指来技术中心从事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最小统计单位为:.5人月。

24、技术中心在市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指技术中心在惠州市以外地区设立以科研开发、设计为目的的开发机构数量。

25、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指技术中心与高校、研究院所、其他企业联合设立的以科研开发设计为目的的组织机构数量。

26、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国家部门和国际组织认定认证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测中心的数量。

27、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指企业完成(结题)的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之和。

28、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和版权登记数:指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属、经国内外专利机构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全部发明专利件数。

29、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指企业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30、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指企业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31、最近二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和企业标准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主持或参与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和企业标准的数量。

32、企业获中国驰名商标数、省著名商标数:指企业拥有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评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数(含国际驰名商标数)、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定的广东省著名商标数。

33、企业获广东省名牌产品数:指企业拥有的广东省名牌产品数。

34、获国家、省和市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指企业获得国家、省和市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的项目总数。

二、其它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结构代码证复印件。

2、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情况(107-1表,国统字〔2015〕95号),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2015〕95号)。未列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表格格式填报后提交。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4、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107-1表、107-2表)合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进行合并填报。

5、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技术中心成立文件、纳税证明、银行信用等级证明、新产品目录、设备原值清单及发票、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外部专家、本行业专业认证(信息服务业)、对外合作项目、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项目、开发设计机构清单、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列表、受理专利、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和版权、参与制定的标准、国家认证实验室、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科技奖励、获奖奖项等方面的内容。






附件3


惠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惠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1-1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权重

()

三级指标

企业规模

8

企业年销售收入,企业总资产规模

经济效益

12

年利润总额,年缴纳税费,银行信用等级,资产负债率

创新投

入机制

15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比例比上次评价增长

人才激

励机制

5

中心年人均收入与企业年人均收入之比

中心人员培训费占中心人员总收入的比重

创新合

作机制

5

来中心从事技术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数

对外合作项目占全部开发项目数的比重

创新队

伍建设

13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重

技术中心拥有的高级专家及博士人数

创新条

件建设

5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通过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数

技术积

累储备

12

研发周期二年及以上项目数占全部项目数的比重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企业拥有的中国(省)名牌产品或驰名(省著名)商标数

技术创

新产出

15

当年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当年受理的专利申请数和版权登记数

——其中当年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主持和参与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和企业标准数

技术创新

效益

10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

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加分(≤3

获国家、省(市)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扣分(≤3

企业经营亏损


行业系数


1-2

行业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

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

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新产品利润占企业产

品利润总额的比重

电子

0.6

0.4

0.4

家电

0.6

0.4

0.4

机械

1.0

0.6

0.6

船舶

0.8

0.4

0.8

化工

1.2

1.0

0.8

石化

3.0

1.2

1.2

医药

0.8

0.8

0.6

轻工

1.0

1.0

1.0

纺织

1.0

1.0

1.0

建材

1.0

0.8

0.6

有色

1.0

1.4

1.4

冶金

1.2

1.4

1.4

其他

-

-

-


有关说明:

1、由于不同行业在技术创新投入与产出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时,对不同行业的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新产品利润占企业产品利润总额的比重等三个指标引入行业系数加以调节。

2、行业系数只作为评估机构评价时使用,企业填报时无需考虑行业系数,按实际数据填报。评价时,根据企业填报的实际数据得出上述指标的比重,再乘以行业系数,得出上述指标的评价值。

3、行业系数表中的其他行业指农业、服务业及电力、电信、交通、建筑、烟草等行业,具体行业系数将根据不同行业门类和实际情况,在每年开展认定和评价工作前确定。

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1.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万元,或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3%;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15人。

3.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指标体系的完善

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各行业技术创新的实际和政府的政策导向对评价指标、行业系数等进行必要的调整。



附件4


惠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


惠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需要提交工作总结,全面总结企业技术创新与技术中心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企业技术创新战略与规划的实施情况,包括企业技术创新战略的制定与调整,工作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涉及企业秘密可作技术处理)。

二、企业主营业务涉及哪些行业领域,以及在该行业领域的地位和作用。与国际同行业领域相比所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三、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包括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基本情况、技术中心组织建设(内部组织设置与调整、下属企业组织设置、与外部单位共建组织及运行情况等)、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建设(技术带头人培养、人才激励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投入制度及执行情况等)、合作创新情况(产学研之间、企业之间及国际合作情况)、企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研究试验设施、检测设施、信息化设施)。

四、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包括重点创新项目的实施效果、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的自主创新情况、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等创新情况。

五、技术创新信息化建设情况。

六、其他有特色的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