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全文废止】
财税〔2000〕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0-07-11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 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豫财农税字[2000]9 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甲乙单位合作建房契税纳税人和计税依据的确定问题
甲单位拥有土地,乙单位提供资金,共建住房。乙单位获得了甲单位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 的规定,对乙单位应征收契税,其计税依据为乙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
上述甲乙单位合建并各自分得的房屋,不发生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二、关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契税纳税人及计税依据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