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财税〔2008〕24号
部分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8-03-30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2号
),本法规中有关廉租住房税收政策的规定自2014.8.15日起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规定,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已废止或者失效的部分条款除外。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规定,第一条第(五)项中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契税政策、第(六)项契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规定,继续执行所列文件及第一条第(四)项中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印花税政策、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印花税优惠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07〕24号)精神,促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和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支持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
(一)对
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
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二)对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
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
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
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
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
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五)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六)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七)对个人按《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