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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财税〔2008〕19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8-02-03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规定,第二条中关于进口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的规定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中关于进口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的规定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以石脑油为原料的国产乙烯和芳烃类产品与进口同类产品的公平竞争,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石脑油等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调整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
二、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l2月31日止,进口石脑油和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石脑油消费税的具体征、免税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本条款中关于进口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的规定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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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