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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优质企业项目落户莞韶产业园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全文废止】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优质企业项目落户莞韶产业园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全文废止】
东府办〔2018〕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优质企业项目落户莞韶产业园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 东府办〔2020〕39号规定,再次修订,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鼓励优质企业项目落户莞韶产业园暂行办法(修订)》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1日

东莞市鼓励优质企业项目落户莞韶产业园暂行办法(修订)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进一步促进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的战略部署,引导优质企业项目落户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下称莞韶园),结合莞韶两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东莞市财政设立莞韶园企业项目落户扶持专项资金,用于奖励优质企业项目(机构)落户莞韶园。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在东莞韶关对口帮扶期间签约落户莞韶园(经省批准的27.9平方公里范围内),符合国家、省及莞韶园的产业发展、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政策,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且承诺严格按照进度完成总投资,并在土地摘牌或签订租赁协议后18个月内建成投产的企业项目(下称落户企业)。项目投资额由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土地购置及相关税费支出、厂房及办公楼建设支出、设备购置支出、配套设施投资支出等)、技术投资和其他有效投资(主要指生产经营性租赁支出)构成,其中技术投资额占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20%。

(二)在莞韶园范围内建设为企业提供设计、研发、孵化、检测、技术推广、设备共享、信息咨询等公共服务平台,并于2019年12月31日前运营且在莞韶园纳税的独立法人机构。

(三)成功引荐落户企业的镇村、企业、社会组织、非全额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或个人等。

第三条 资助方式和标准

(一)建厂补助:对自建物业(包括厂房、办公用房、宿舍)的落户企业,在实际投资完成额达到1亿元以上后,按实际竣工验收建筑面积,以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租金补助:对租赁厂房、办公用房和宿舍用房的落户企业,在实际投资完成额达到1亿元以上后,自项目投产之日起最多5年,按核定租用面积,以每月4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贷款贴息:对符合莞韶园产业发展要求的落户企业项目贷款进行贴息,落户企业所增贷款需用于日常生产经营运作上,贴息比例为贷款利息总额的50%,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单个企业贴息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助:对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的机构,自平台项目竣工运营后,按项目核定实际总投资的25%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五)引资奖励:对成功引荐落户企业的镇村、企业、社会组织、非全额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或个人等,除享受《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韶府办〔2014〕31号)奖励外,按韶关市奖励额的50%进行追加奖励。

上述(一)、(二)两项资助,单个企业只能申请其中一项,不重复享受。

第四条 申报和审批

(一)由东莞韶关对口帮扶指挥部招商局(下称招商局)牵头,会同市经信局、科技局、商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专责小组,负责对申请单位(个人)进行初步审核和监督管理。

(二)申报单位(个人)向招商局提出申请,专责小组进行初审后并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三)资助名单经市政府批准后,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没有异议的,依照程序由市财政局会同招商局下发拨付通知,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相关企业、机构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由专责小组进行复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企业、机构或个人申报补助资金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一)《东莞市鼓励优质企业项目落户莞韶产业园补助申请表》;

(二)企业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建设地点、规模、投资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项目累计完成投资1亿元以上的证明资料。包括:项目投资合同(协议书)、土地交易、厂房建设、设备投资、企业开办等费用支出发票及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申请各单个项目所需资料,分别是:

申请建厂补助的:企业在莞韶园购买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证、施工合同(复印件);

申请租金补助的:企业在莞韶园租赁厂房、土地的合同、租金发票、租金付款凭证(复印件);

申请贷款贴息的: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付息凭证和项目用款凭证(复印件);

申请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