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玉树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贯彻落实方案的通知【到期失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玉树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贯彻落实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4日
玉树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贯彻落实方案
近年来,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创业工作,坚持把扩大就业作为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全州就业工作大局,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全州就业形势保持了总体稳定。同时,在我州当前加快发展与维护稳定任务叠加、保护资源环境与扩大就业规模等矛盾交织的现状下,就业形势并不乐观,随着全州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就业总量压力依然存在,供求矛盾、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依然困难的局面仍将持续一段时期。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我州就业创业工作,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大力推进全民创业行动,着力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就业创业工作新格局,为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惠民生提供有力保障,根据省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青政〔2015〕63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方案:
一、继续坚持就业优先战略
(一)坚持把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衡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各地要将就业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联动机制,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产业结构,以稳增长促就业,以鼓励创业就业带动经济增长。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把对就业的影响作为制定、实施、评价经济政策的重要考量因素。实施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评估制度,把对就业和增收的拉动作用、对相关产业的带动作用 作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的重要内容,将带动吸纳就业列入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申报内容,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带动收入增长快、催生创业空间大的项目优先安排,将吸纳带动就业能力强的项目优先列入规划。
(二)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地方特色产业。以打造高原生态旅游城市建设为契机,紧紧抓住平安与振兴工程、有机畜牧业、文化旅游业、“菜篮子”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特色产业快速发展的有利时机,深入挖掘就业潜力;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支持发展商业特许经营、连锁经营,大力发展金融租赁、节能环保、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休闲、健康养生、家庭服务、社会工作、文化体育等生活性服务业,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动高原特色生态农牧业、服务业深度融合,提高绿色有机、规模集约、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的层次和水平。以统筹区域发展为指导,加快城镇化进程,培养新型职业农牧民,鼓励有文化、有技术、有市场经济观念的各类城乡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到农牧区就业创业。
(三)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认真落实省政府《
关于印发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
青政〔2012〕16号
),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拓宽融资渠道,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为小微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整合用好财政扶持资金,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小微企业上水平、就业创业上规模。消除小微企业享受政策、申报项目中的不合理限制,将其列入政府采购和向社会购买服务的范围。支持小微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拓展业务领域,把发展电子商务促进就业纳入各地就业发展规划,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指导小微企业改善用工管理,对新招用劳动者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支持,不断提高小微企业带动就业能力。
(四)提高调控失业风险的能力。在全面落实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5%的基础上,下调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将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降至0.75%,将生育保险费率从不超过1%降至不超过0.5%,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稳定就业岗位,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稳岗政策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健全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完善应对失业风险的应急预案。推动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改革,将《就业失业登记证》逐步调整为《,. 就业创业证》。建立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创业的联动机制,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低保对象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可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继续保留12个月的低保待遇。
二、着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五)营造宽松便捷的创业准入环境。推进政府简政放权,全面完成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除国务院明确保留的审批事项外,所有创业人员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一律改为后置;加快并联审批改革,实行“一个窗口”集中受理、综合审批、高效运作。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坚决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实现“一照一码”,落实“先照后证”措施;放宽新注册创业实体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服务,对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允许将住宅、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高校毕业生创业的经营场所;开辟工商登记“绿色通道”,简化登记程序,优化服务流程,实行“零成本”注册登记,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便利化服务;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定期开展抽样统计,清理并废除妨碍创业发展的制度和规定;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政策集中公示、扶持申请导航、享受政策信息公示;把创业主体信用与市场准入、享受优惠政策挂钩,健全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创新创业监管模式。加快我州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步伐,持续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玉树地区失业人员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实现创业梦提供支撑和必要的条件。
(六)加大地方财税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和统筹力度,在省级创业促就业扶持资金的基础上,州县财政也要投入10-20万元创业促就业扶持资金。在确保公平竞争前提下,入孵创业企业、创业孵化机构的办公用房、用水、用能、网络等软硬件设施给予适当优惠。实施更加积极的减税降费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的税收优惠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半年以上人员。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在继续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1号
)文件的基础上,2016年底前3年内,每户每年按96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不足3年的可享受到期满为止。
(七)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促进就业作用。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针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提高其金融服务可获得性,明确支持对象、标准和条件,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合伙创业的可以累加。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基础利率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推进放贷金融机构简化审批、优化流程,实行申请、受理、审批、发放、回收一站式服务。降低门槛,建立担保和抵(质)押机制,扩大房产、生产设备、土地(草场)承包权、林权等抵押贷款,以及应收账款、仓单、存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依托省级创业促就业扶持资金,完善对合作金融机构创业担保贷款呆坏帐损失的补偿机制。
(八)鼓励立足本地创业。支持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就地创业,发展农牧业合作社、家庭牧场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强化财政扶持和金融服务,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措施,对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贴息。就地创业人员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享受创业扶持政策,未注册的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将就地创业与县域经济发展、平安与振兴工程、扶贫攻坚计划、美丽乡村建设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畜产品加工、休闲农牧业、乡村旅游、农牧区服务业等劳动力密集型项目,打造具有区域特点的就地创业园区。推进农牧区青年创业富民行动。将就地创业人员纳入社保、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体系。加强牧区创业指导服务,推动就地创业人员网上创业。
三、扎实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
(九)多措并举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大学生就业促进计划,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每人4年以内的社保补贴和一次性奖励。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提高对留用率达到50%以上单位的补贴标准。深入推进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全面落实就业创业政策。将高校毕业生创业的一次性奖励标准提高到1万元。加大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托底帮扶,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残疾、城乡低保家庭的应届毕业生,一次性发放标准提高到1000元。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牧业建设,对领办创办农牧业合作社的,给予3年以内生活补贴和社保补贴。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认真做好现有公益性岗位管理,按照省财政厅、省人社厅,青财社字〔2012〕1008号文件《关于就业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在省级财政解决70%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基础上,州县(市)财政按照属地化管理分级负担、足额解决应承担的30%部分,使公益性岗位补贴与最低工资持平。鼓励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就业部门按政策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同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乡镇、村(社区)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积极实施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农技特岗)计划、农村特岗教师、西部计划、青南计划等基层项目,每年考录招聘中安排一定比例,定向考招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县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完善工资待遇进一步向基层倾斜政策。高校毕业生报考县乡基层岗位的,从报考年龄、学历层次、专业设置、地区定向、开考比例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加大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认定力度,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见习。
(十)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将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低保家庭成员、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