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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技工院校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常政办发〔2021〕6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各技工院校: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技工院校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技工院校管理的实施意见
(试行)

  为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坚持“为党育人,立德树人”的宗旨,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为常州“国际化智造名城”建设提供技能人才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技工院校管理制定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严格技工院校设置
  1. 科学制定发展规划。技工院校要围绕全市产业发展加快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技艺精湛”的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队伍。提高办学水平,“十四五”期间争创一所高级技工学校、一所技师学院。支持、鼓励省级重点技师学院壮大办学规模,在校学生超万人。要提高生源层次,在初中生源为主的基础上,不断提高高中生源比例。技工院校要根据《常州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和《常州市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科学制定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社部门)牵头对各校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推动技工院校特色发展、内涵发展、高质量发展。
  2. 严格相关批准程序。技工院校的设立应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符合我市职业教育发展总体规划,符合技工院校设立标准。新开设技工院校的,原则上办学场所应为举办者自有且具有合法产权,由举办者提出申请,市人社部门组成评估小组进行初评,符合条件的上报省人社厅审批。技工院校需在省内开展联合办学的,联合办学协议、招生简章等要报市人社部门及联合办学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备案后方能实施;跨省开展联合办学的报请省人社厅批准。技工院校原则上不得设置校外教学点,高级技工学校或技师学院确有需要的,可在本市设置校外教学点,且其办学场所应为举办者自有场地且具有合法产权,并报市人社部门评估批准。技工院校不得在本市外设置校外教学点。技工院校需开设新专业的,必须满足教学场地、设施设备、专业师资等条件。对办学质量下降,不符合设置标准和办学要求的技工院校,市人社部门建议省人社厅降格其办学层次。对违法违规办学的技工院校,市人社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市人社部门建议省人社厅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进一步提升技工院校治理能力
  3. 不断健全管理体系。技工院校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政治核心作用,切实加强党建工作。要不断完善教职工民主参与的内部管理体制,推动学校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民办技工院校须严格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技工院校要依法制定章程,将章程向社会公示,修订章程应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完成修订后报市人社部门和市民政部门核准备案。民办技工院校应依据章程产生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民办技工院校举办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报市人社部门备案并公示。校长、副校长等人员变更的,应及时报市人社部门。民办技工院校要设立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
  4. 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技工院校要坚持以制度建设保障技工院校规范办学和健康运行。要不断完善学校党的建设、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生管理、招生管理、学籍管理、实训就业管理、校外教学点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后勤管理等制度,并严格执行。要强化共青团建设、学生会等自治组织建设。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与修改要及时报市人社部门。
  三、进一步强化技工院校师资队伍建设
  5. 加强师资配备。技工院校须建立与其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师队伍,师生比不得低于1:20(技师学院不得低于1:18)。技工院校教师包括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1/3。公办技工院校教师未经所在学校同意不得在民办学校兼职。专业课教师总数不得低于教师总数的70%。技工院校应依法和教职员工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为教职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保障其合法权益。
  6. 提升师资素养。切实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技工院校要不断提升教师能力水平,结合专业发展制定师资培养计划。专任教师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积极推进一体化教学,一体化教师应达到专业课教师总数70%以上。技工院校要推动教师技能提升和职称晋升,鼓励教师参加企业生产实践,定期组织教师专业和技能培训。“十四五”期末,全市技工院校具有高级工以上技能证书的专业课教师要达到90%以上。
  四、进一步规范技工院校招生工作
  7. 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市人社部门每年对技工院校办学资质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技工院校根据师资队伍、实训设备、教学场地等办学条件提出招生计划申请,市人社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在此基础上编制年度招生计划报省人社厅批准。技工院校要严格执行省人社厅批准下达的招生计划。技工院校须通过“常州市职业院校网上统一招生平台”招收录取我市初中毕业生,不得招收未参加中考的学生。省内异地(跨设区市)招收的初中毕业生,须经生源所在地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列入生源所在地《中考招生指南》方可招生。跨省招收初中毕业生必须经省人社厅批准。技工院校校外教学点的招生计划原则上不超过该校招生总计划的20%。
  8. 严肃招生工作纪律。技工院校应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学校招生简章、宣传材料须报市人社部门。技工院校不得通过虚假宣传(承诺)骗取生源;不得雇佣招生代理招生或有偿招生;不得承诺“中专升大专、大专升本科”等内容;不得将所招收的学生委托其他学校或机构培养。技工院校校外教学点不得对外衍生其他分支机构,不得以校外教学点名义独立面向社会招生和办学。对违法违规招生的技工院校,市人社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市人社部门建议省人社厅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严格学籍管理。技工院校应全面执行《江苏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按学制分类注册学籍。技工院校须使用“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电子注册,统一编码,注册人数与实际就读人数、注册学校与实际就读学校相一致。技工院校招收的学生不得同时在中职系统注册学籍。技工院校应及时为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或退学的学生办理学籍变动或注销手续。技工院校要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并由专人管理。
  五、进一步规范技工院校收费及财务管理
  10. 严格收费管理。公办技工院校应严格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民办技工院校要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根据办学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市人社部门,并向社会公示。收费标准一经批准或公示不得变更;不得在上报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学费、住宿费、代办费等费用应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技工院校退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1. 严格资助和财务监管。技工院校要严格执行《常州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常州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等文件。资助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技工院校应设立专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严格把关,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公办技工院校要加强财务预决算、内部控制管理,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民办技工院校应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设立专门账户管理办学经费,账户应报市人社部门备案。民办技工院校每年须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审计报告应报市民政部门、市人社部门。对学生免学费、助学金、奖学金以及项目经费等政府资金,技工院校须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在资助和财务管理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技工院校,市人社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市人社部门建议省人社厅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进一步严格技工院校教学管理
  12. 强化教学管理。技工院校要严格落实《江苏省技工学校教学管理规范》,以培养综合职业能力为核心,科学编制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按学年向市人社部门报教学计划。要全面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技工教育全过程,坚持德技兼修,以德为先。要坚持根据全市产业发展和社会需求设置专业,按照规定开齐开足各类课程,突出专业知识和技术技能培养,其中教学实习课时和生产实习课时不得少于教学总课时的50%。人才培养方案应在学校网站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技工院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办学层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训设备,并不断加大投入,充实紧跟生产发展水平的实训设备。技工院校要切实承担企业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社会职责。
  13. 强化实习管理。技工院校要按照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严格规范学生实习实训工作。要制订具体的实习实训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应在事前报市人社部门。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学生入学第二学年起可安排工学交替,每学期不得超过1个月。学生毕业前应安排顶岗实习,一般为6个月。顶岗实习前,技工院校须与合作企业、实习学生签订三方协议,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利。学校或企业应按照《江苏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