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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税〔2009〕7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二)( 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后续文件按照《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执行。

全文失效成文日期:2009-07-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就部分行业广告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