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7-30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19号
)规定,自2009年度开始,一些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就取消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对汇总在企业集团总部、尚未弥补的累计亏损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截至2008年底,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属于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