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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印发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质监〔2016〕247号
 

 
各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惠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惠府〔2014〕26号)的有关规定,市质监局、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惠州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15日
 
  
 
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十二五”期间,我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取得显著成效。根据广东省质监局和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质量强市共同推动惠州市进入珠三角第二梯队合作备忘录》的安排,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标准化战略工作,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提升我市企业竞争力,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加强我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监督,依照《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惠府〔2014〕2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是指全市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及相关标准化科研项目,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我市技术标准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维护及应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建设和管理,承担标准化示范区(点)建设,参与国内、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标准化专业技术人才培训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深入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决定》(粤发〔2005〕14号),根据《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办发〔2015〕89号)、《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意见》(粤府〔2010〕1号)的要求和广东省质监局、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质量强市共同推动惠州市进入珠三角第二梯队合作备忘录》的安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每年安排用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技术标准研制及相关标准化科研项目是指主导或协助制定(含修订)联盟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工作和承担国家级、省级或我市的标准化科研工作。
  本办法所称我市技术标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维护及应用是指为提升我市标准化水平,建设、运营应用一个面对企业有针对性地宣传、解释国家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普及标准化知识,提供标准目录、标准文本的查询和标准化信息发布、WTO/TBT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信息发布等内容的平台。
  本办法所称标准化示范区(点)建设是指为推动标准化机制创新,探索标准化助推经济发展转型升级新模式而开展的区域、园区、企业先进标准体系示范区(点)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参与国内、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是指承担我市、广东省或国家、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承担国家、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年会、学术研讨会等工作和承担我市标准化重大活动项目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是指建设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和防护体系,开展重要出口国家和地区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以及进行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评议工作等。
  本办法所称标准化专业技术人才培训是指通过相关院校或举办短期培训班,对我市标准化工作者进行标准化专业知识培训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批准发布的标准;行业标准是指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并经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标准;地方标准是指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标准;联盟标准(团体标准)是指行业协会或企业联盟制定发布并经质监部门备案的标准。
  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二)保证项目评审和资金使用的公平、公开和公正;
  (三)统筹安排、突出重点;
  (四)规范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市质监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发布项目指南,组织专家评审及进行项目公示,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资金,开展绩效自评,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验收、监督和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七条 接受资助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间和内容的,应报市质监局批准。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资助范围
  (一)技术标准的研制及标准化科研项目。
  1。主导或协助制定(修订)的联盟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主导或参与研制国家标准样品;
  2。承担的我市、省级、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
  (二)标准化活动的组织、管理。
  1。承担我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
  2。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
  3。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的工作;
  4。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的工作;
  5。承办国家或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学术研讨会等;
  6。承办我市重大标准化活动;
  7。承担国内外TBT的重大评议活动。
  (三)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和防护体系的相关工作。(四)承担我市进出口影响量大面广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研 
  究项目。
  (五)承担重大项目或重要领域的标准化试点示范。
  (六)标准化专业技术人才培训。
  (七)专利技术转化为技术标准。
  (八)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
  (九)标准化示范区(点)建设。
  (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十一)组建标准联盟组织。
  (十二)支持惠州市技术标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包括网站运行维护、购买国内外标准资料、外文标准资料翻译、标准宣贯培训、标准审查服务、WTO/TBT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等开支。
  (十三)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过程中确需资助的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它项目。
  第九条 资助范围不含农业类项目。
  第十条 技术标准研制及标准化科研项目资助额度:
  (一)每主导制定1项联盟标准(团体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1项地方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每主导修订1项地方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三)每主导制定1项行业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每主导修订1项行业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四)每主导制定1项国家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每主导修订1项国家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
  (五)每主导制定1项国际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每主导修订1项国际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六)每主导研制1项国家标准样品,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协助研制的,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七)每承担1项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每承担1项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每承担1项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八)每承担1项省级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每承担1项国家级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九)每承担1个国家级标准化示范区(点)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每承担1个省级标准化示范区(点)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十)每承担制定1项标准化发展规划,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十一)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转化为企业产品标准,每主导制定1项产品标准并到质监部门备案的,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十二)对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资助:获得AAAA级称号的企业,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获得AAA级称号的企业,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获得AA级称号的企业,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2万元;
  (十三)技术标准研制及标准化科研项目,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享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度专项资金总额的10%。
  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同一项联盟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资助总额度不超过每项标准的资助限额。
  第十一条 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协助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
  标准文本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主导制定标准”的证明。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主导制定联盟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单位:
  (一)联盟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二)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若排序首位为非广东省的单位,则排序第二的单位。
  不符合上述两款所列条件之一的参与标准制定者视为协助制定单位。
  第十三条 标准化活动组织、管理项目资助额度:
  (一)对承担我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首次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以后每年对考核优秀的技术委员会给予额度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
  (二)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首次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以后每年对考核优秀的技术委员会给予额度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三)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四)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承担国外权威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