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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并政办发〔2017〕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促进住房租赁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决策部署,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坚持市场主导,加强宏观调控,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目标实现。

二、重点任务

(一)培育住房租赁市场供应主体

1.扶持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支持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向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形成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的格局,满足不断增长的住房租赁需求。市国资委要鼓励市属国有企业充分发挥综合优势,利用其拥有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房屋、收购或长期租赁库存商品房发展租赁业务。按照《山西省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16〕53号)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享受生活性服务业相关支持政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企业申报和在住房租赁市场管理中采集的住房租赁企业信息,将住房租赁企业纳入名录管理,同时将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信息在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上公布。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房产局

2.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变经营方式,从单一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持有的存量房源依法向社会出租。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运作模式。

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市住建委

3.引导中介机构提供优质居间服务。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规范住房居间服务行为。加强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建立行业自律规范。鼓励中介机构做大做强。建立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实行执业信用情况收集和报备制度。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定期将机构基本情况、人员信息、业绩信息及是否有投诉、纠纷处理情况等报送市房管部门。

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市工商局

4.鼓励个人出租住房。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落实个人出租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个人出租住房当事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规范租赁行为。支持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或中介机构出租住房,也可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采取统一运营形式对外出租。

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各县(市、区)房管(住建)局

5.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住房租赁经营。充分发挥物业服务企业在住房租赁信息采集和租赁服务方面的作用,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开展住房租赁经营,并采集、上报住房租赁信息。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房产局

(二)鼓励住房租赁消费

6.完善住房租赁支持政策。制定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优惠政策,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签发居住证,持有人按规定在居住地享受公积金、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公积金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教育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政策,保障符合政策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其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公积金中心

7.健全住房租赁合同管理制度。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和合同网上签约,落实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规范的住房租赁合同,并及时向所在地住房租赁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经登记备案取得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视为承租人合法稳定住所(生产经营场所)证明。

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各县(市、区)房管(住建)局

(三)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

8.推进公租房货币化。转变公租房保障方式,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完善租赁补贴制度,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

责任单位:市房产局

9.提高公租房运营保障能力。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将现有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租房交由专业化、社会化企业运营管理,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专业技术人员等,凡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公租房准入条件的,逐步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责任单位:市房产局

 (四)支持租赁住房建设

10.鼓励新建租赁住房。在制定住房发展规划时,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引导土地、资金等资源合理配置,有序开展租赁住房建设。制定出台相关补贴奖励政策,积极支持企业投资新建租赁住房建设。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城乡规划局、市住建委、市国土局、市财政局

11.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防水功能、排污功能完好有效。商业用房和现有住房改作租赁住房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各有关部门给予积极支持,加快办理。

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公安消防支队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2.落实税收优惠。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政策,激活存量住房租赁市场。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5%的征收率减为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出租在2016年4月30日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落实有关费用扣除政策。按照《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 ( 晋政办发〔2015〕70号)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享受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3.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对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券、不动产证券化产品。稳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充分利用社会资金,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14.完善供地方式。精准投放租赁住房用地,盘活各类存量土地,采用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出让方案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持有出租的相关内容。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六)加强住房租赁监管

15.健全法规制度

(1)严格落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