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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20〕8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坚持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遏制投机炒房,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土地市场调控

在年初公布计划规模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普通住宅用地的供应量,建立地价与房价联动机制,强化住宅用地供应“五类”调控目标管理。提高净地整理效率,加快供地节奏,优化供应结构。督促已供应住宅项目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开工、竣工,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多层次动态监测力度。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资金监管,停止执行应对疫情期间有关房地产开发、土地出让等方面的政策。

二、加快普通商品住房供应

全面建立已供应商品住房项目清单,按项目节点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入市。商品住房项目在价格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需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必须在10日内一次性对外公开销售。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项目分期开发的,每次申请预售面积不得低于3万平方米(尾盘除外),3万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项目应一次性办理预售许可。

三、坚决遏制投机炒房

凡在本通知施行后新购买常州市区(不含金坛区)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自取得不动产权证后满4年方可上市交易。新购买商品住房的时间以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

经江苏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商定,完善常州市区(不含金坛区)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已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60%。

金融监管部门要严格审查购房资金来源,监控消费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资金去向,严防居民挪用消费贷款和其他贷款用于购房。

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管理,建立健全住房备案价格监管协调机制,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确定备案价格。

四、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住建、市场监管、金融、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炒作学区房概念、哄抬二手住房价格行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囤积房源、捂盘惜售、虚构价格、变相涨价、价外加价或收取其他费用,以及违反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和明码标价制度,不按规定执行价格申报及备案制度等违规违法行为,根据不同情节,分别采取停止价格申报和预售证发放、不予网签销售、限制参与土地竞拍等处罚或处理措施,并将其违规违法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公开曝光。

五、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