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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疫情期间给予庄河市房地产建设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疫情期间给予庄河市房地产建设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庄政办发〔2020〕14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疫情期间给予庄河市房地产建设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疫情期间给予庄河市房地产建设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

为加快推进疫情期间房地产建设行业复工复产,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力度,根据《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保障城乡有序建设的政策意见》 ( 大政办发〔2020〕9号和大连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提高审批服务质量 加快推动一批重点建设项目审批进度的通知》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企业出租房屋,减半征收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放宽与住房公积金合作房地产项目关于主体封顶的要求。对规模较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项目,暂调整为不到8层的应完成主体封顶,8层及以上的主体工程形象进度应完成总层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三、对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