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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工业企业、总部经济、项目引荐人三个系列招商优惠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工业企业、总部经济、项目引荐人三个系列招商优惠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瓦政办发〔2020〕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瓦房店市工业企业、总部经济、项目引荐人三个系列招商优惠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经市政府九届五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政办发23号附件.doc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瓦房店市工业企业、总部经济、项目引荐人三个系列招商优惠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规范落实《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工业企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 瓦政办发〔2019〕49号、《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鼓励政策(试行)的通知》 ( 瓦政办发〔2019〕50号、《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瓦政办发〔2019〕51号、《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鼓励政策(试行)的补充通知 》 ( 瓦政办发〔2020〕22号四个招商政策具体实施标准及审核、兑现程序,特制定本细则。
一、审委会职责
瓦房店市项目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瓦房店市工业企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第十三条),负责工业企业、总部经济、项目引荐人三个政策的审核、兑现。
符合产业用地政策的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核工作;符合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的项目由市发改局负责审核工作;符合财政扶持政策的项目由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工作;符合外资企业项目投资奖励的项目由市商务局负责审核工作;其他行业有关的委办局负责与其相关的项目审核工作。
二、奖励范围
对于符合国家、省、大连市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允许类,符合瓦房店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企业、总部企业以及项目引荐人,综合考虑项目对地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财政给予奖励、支持资金保障。
三、奖励具体标准
(一)工业企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实施标准
1.按照《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工业企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 瓦政办发〔2019〕49号标准执行。
2.“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适用存量企业增资扩建产业用地政策。
3.符合“第八条”奖励标准的企业,按投资年度进行核算,也可按签订合同投资期进行累计核算。享受工业用地优惠政策的企业在享受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时,土地出让金总额只作为实际投资额区分奖励额度比例,奖励时不计算在内。存量企业增资扩建适用本政策。
4.符合“第九条”奖励标准的企业,在同址增资扩建只享受每年以税收形成地方财力为标准给予50%政策支持,在异址增资扩建可享受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资支持政策。外资企业并购、盘活可享受外资企业项目投资政策。
5.符合“第十条”外资企业项目投资政策。对在本市设立的外资企业,如果十年内不减少注册资本,经认定实缴注册外资200万美元(含)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按实缴注册资金(按实缴注册资金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的5%给予政策支持”的企业,其他各项支持政策,按照《关于印发<大连市关于外商投资重点产业支持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商务发〔2018〕456号)要求落实。
6.符合“第十二条”奖励标准的企业,企业增资扩建财政支持政策以税收形成地方财力500万以上的增量部分为标准给予50%的政策扶持。
7.符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奖励标准的企业,若提前完成符合奖励标准额度,形成乡镇办财力部分,从下月起,每月按相应额度比例给予提前奖励,年度核算补差奖励。
(二)支持总部经济发展鼓励政策(试行)实施标准
1.按照《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鼓励政策(试行)的通知》 ( 瓦政办发〔2019〕50号标准执行。
2.符合“第三条”奖励标准的企业,外商投资总部经济在享受《 大连市关于外商投资设立总部支持政策的实施细则》 ( 大商务发〔2018〕500号的资金奖励时,瓦房店市承担的配比奖励资金与本政策奖励资金不兼得,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奖励。
3.符合“第六条”奖励标准的企业,对地方财力贡献较大的总部企业,若提前完成符合奖励标准额度,形成乡镇办财力部分,从下月起,每月按相应额度比例给予提前奖励,年度按就高原则核算补差奖励。
4.建筑行业按照《关于<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鼓励政策(试行)的补充通知》的标准执行。
(三)瓦房店市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试行)实施标准
按照《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瓦政办发〔2019〕51号标准执行。
(四)“一事一议”原则奖励实施标准
     对瓦房店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特别大的工业企业,具有品牌引领和支撑作用的重大总部企业及项目引荐人,实行“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更大的优惠政策。“一事一议”原则实施标准以合同、会议纪要等相关要求为准,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工业企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需要提交的材料
1.瓦房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3.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留存(并购、盘活还需提供原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相关证明); 
4.用地证明复印件(不动产证或土地购买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等根据需要提供); 
5.固定资产投资的土地出让、厂房建设、设备采购等凭证证明(固定资产奖励,并购、盘活域内固定资产奖励需要提供);
6.经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并购、盘活域内固定资产奖励,财政支持奖励需要提供,存量企业需要提供近两年);
7.申请外资奖励需提交的材料按照《关于印发<大连市关于外商投资重点产业支持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商务发〔2018〕456号)文件中“企业落户奖励需提供的材料”提交材料,瓦房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申请表(实缴注册外资200万美元(含)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填写);
8.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函及奖励资金申请函;
9.十年内不迁离瓦市、在我市缴纳税款的承诺书;
10.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总部企业政策奖励需提交的材料
1.重大总部企业需要材料按照《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鼓励政策(试行)的通知》 ( 瓦政办发〔2019〕50号)第四章第七条提供。
2.注册型总部企业所需材料主要是针对内资企业投资,根据需要可提供以下材料:
(1)瓦房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留存);
(3)属购买、租赁生产或办公场所的,提供购买、租赁合同文本(出示原件、报送复印件);
(4)经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
(5)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3.外资总部企业奖励需提交的材料按照《 大连市关于外商投资设立总部支持政策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