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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三)》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三)》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市监规范〔2022〕11号

USHUI.NET®提示:2023年新出台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通知》 ( 皖市监法〔2023〕1号),请结合引用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市监规范〔2023〕14号规定,自2023年12月25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市场监管局、司法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


现将《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三)》印发给你们,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司法局

2022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三)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上海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21—2025年)》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的要求,深化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不断优化更具国际竞争力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清单。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酒类广告出现饮酒的动作,但广告仅在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发布,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房地产广告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但广告仅在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发布,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但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时当事人登记设立不满3个月,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4.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供应商、经销商在本企业网站和经营场所均未公示与其合作的售后服务商名单,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场主体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但立案调查前已申请设立登记并通过审核的;
6.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代表机构未依照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但在下年度3月1日前完成补报,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未依法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8.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网络交易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后未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公示,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9.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