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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8〕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办发〔2020〕53号规定,需要修改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分配、交易等行为,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 甘政办发〔2008〕7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城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细则所称城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上一年度嘉峪关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嘉峪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平均值),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交易、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三区、发改、规划、国土、建设、民政、财政、审计、监察、地税、公积金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房管局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变化,做好市场分析和需求预测。会同发改、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投资和年度用地计划,统筹区域布点,做好项目储备。

  第二章  房屋建设与价格管理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充分考虑城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布局,确保优先供应,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二)纳入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以中、小套为主,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环保节能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住宅建设整体水平。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各自承担与其相关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服务中心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同一期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发改委会同市房管局按照保本微利、质价相符的原则,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制定制定本期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预售)前,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定价申请并附有关住房成本核算资料,由价格主管部门对其成本进行监审,出具监审结论,依据成本监审结论提出销售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方案,按照《甘肃省定价目录》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下发执行。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销售价格,建设单位以市政府批准的同一期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楼层、朝向差价分别按整幢(单元)建筑增减的代数和趋近于零的原则,由建设单位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建设单位要在本市主要媒体上公布,由市发政府批准的销售基准价格、浮动幅度、批准文号和楼层、朝向差价,自觉接受购房者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批准并依法公示的房价外加收(预收、代收)其他任何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凡未向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市房管局不予核发预(销)售许可证。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项收费以市发改委批准的收费项目为准。各相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按照市发改委监制的《缴费登记卡》,如实填写项目、标准、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有权拒缴,并向市发改委举报。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八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户口,其他家庭成员户口不在本市的,需在租住或借住地址所属社区服务中心出具本市居住满三年以上证明,同时出具居住证;

    (二)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上一年度嘉峪关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嘉峪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平均值);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家庭成员为夫妻双方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或年龄30周岁以上的单身(含未婚、离异、丧偶)人员;
  (五)政府规定的其他供应对象。


  第十九条  人均住房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按家庭人口分摊确定。家庭人口含临时迁住外地的人口(不含申请人家庭以外的空挂户口人数)。


  第二十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已分配过集资合作建房的;   (二)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及棚改安置住房)的;   (三)自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在本市有房产转让(买卖、赠予等);


  (四)离婚不满3年的;


      (五)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本地户籍的;


  (六)国家或省上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申请登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嘉峪关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社区服务中心出具的家庭基本情况证明;


  (五)家庭成员的无业或收入情况证明;


  (六)现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租赁证》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七)四项家庭成员个人事项查询表(公积金、养老金、车辆、房产);


  (八)名下无宅基地证明(持有嘉峪关市农村或乡镇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政府证明);


  (九)申请家庭其他成员不在同一户口簿,应提交其所属社区服务中心出具的基本情况证明并核查四类信息(公积金、养老金、车辆、房产)。


  (十)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二条  保障对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采用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方式进行。


  (一)社区初审公示。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社区受理、初审并进行公示(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其中:公示期5个工作日)。


  (二)三区审核。社区公示无异议的报三区审核(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三)市房管局审核。


  1.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三区统一将申请资料报送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审核,并核实申请家庭住房登记及预购房屋登记信息(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2.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向市房管局住房保障科提交汇总表,住房保障科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提交市房管局局务会审议,对审议通过的家庭,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会同三区进行公示(审核时限3个工作日,上会审议原则上每月一次,公示期5个工作日)。


  (四)对公示后无异议的申请家庭,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核准为当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象,并发给《嘉峪关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单》;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取消资格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复核。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具体保障标准是: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户均控制标准是1-2人家庭50平方米;3人家庭60平方米;4人以上家庭80平方米。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销售公告。经济适用住房在预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销售方案,并提前15日在本市的主要媒体上公示。销售方案包括住房地址、数量、建筑面积、套型、销售价格、销售方式等内容。   (二)摇号选房。以公开摇号方式分配住房,摇号程序如下:   1.凡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申请人家庭,按住房困难程度、面积控制标准、批准的时间顺序、申请数量和房源数量以及其他规定的条件进行分类,并确定各种类别的住房分配比例;   2.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会同三区,按房源数量和类别比例分类公开摇号,摇号前应向社会预告摇号的有关事项:摇号的时间、地点、中签的比例、规程以及依法需要预告的其他事项。摇号应公开进行。   孤、老、病、残等且行动不便的家庭可优先选房。

    (三)销售登记。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申请人持《嘉峪关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单》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并在10日内办理相关手续,无正当理由且未书面申请延期而过期的,按自动放弃处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按照《嘉峪关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单》批准的时间顺序予以登记售房。


    第二十五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超过房源数量的实行轮候制。即在本期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中未能购买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摇号未中签的申请人家庭,可以参加下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摇号,但须到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重新核实申报条件。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优抚对象、下岗失业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独生子女户、农村二女节育户及对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困难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四章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二十七条  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是本单位且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二十八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销售价格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行政、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三十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需求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建设单位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三十一条  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三十二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五章 上市交易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市属2008年(含)以后和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驻嘉企业2011年(含)以后开工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如:德惠小区、德轩小区、益民小区和利民小区等2008年、2011年以后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管局按照该经济适用住房原价格扣除自该房屋竣工之日起每年折旧2%的价格回购。


  第三十四条  购买有限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或取得完全产权。


  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上一年度本市公布的商品住房均价×80%-经济适用住房均价)×房屋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房屋交易过程中所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卖方应缴税款)]×50%”计算的金额,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交纳房屋收益价款。


  取得完全产权,应按照“[(上一年度本市公布的商品住房均价×80%-经济适用住房均价)×房屋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交纳的土地出让金]×50%” 计算的金额,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交纳房屋收益价款。


  上一年度未公布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的,按最近一次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计算。


  房屋收益价款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上交财政,市财政统筹用于保障性住房的维修和升级改造。


  第三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人从交清全部房款之日起满五年的,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申请办理上市交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市交易:


  (一)未按规定交纳土地出让金和房屋收益价款等费税的经济适用住房;


  (二)超过其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购占两套及以上政策性住房的,或以非市场租金租住公有住房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三)上市交易后会出现新的住房困难的;


  (四)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上市交易的;


  (五)处于房屋征收公告范围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