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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中山市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资助实施细则的函

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中山市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资助实施细则的函【全文废止】

中经信〔2018〕6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工业绿色发展项目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 中工信〔2021〕25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镇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资助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有问题,请迳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节能和循环经济科联系。


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8年6月20日

(联系人:莫文昌、刘婷,电话:88316498)

中山市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明确节能和循环经济资金资助范围、资助条件和标准,根据《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年修订版), 参照《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5〕349号),结合我市节能和循环经济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的损失和浪费,更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  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公共机构或社会团体。

第四条  资助范围及条件

(一)获得省级及以上经信(工信)部门认定的节能、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企业或园区。

(二)年度考核结果完成以上的省重点用能企业。申请的企业必须配合完成节能考核、监察等有关工作(包括编制节能自查报告、按时按质上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编制节能规划和能源审计报告等)。

(三)获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补资金的企业。

(四)获得省电机能效提升补贴的企业。

(五)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采取快速清洁生产审核流程的企业除外)。

(六)列入省级及以上经信(工信)部门公布的节能技术、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的企业。

(七)获评为国家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的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

(八)试点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

(九)节能成效明显的公共机构:创建省级以上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积极编写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等。

(十)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并接入市能源管理信息平台的单位。

(十一)经市政府批准扶持的节能与循环经济类重点项目。

(十二)根据节能和循环经济工作需要,开展的宣传、培训等有关专项工作。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满足三年内,无信息不良记录、无环境违法行为,并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等要求。

第五条  资助标准

符合第四条所规定的范围及条件的单位或项目,经审核合格,给予以下相应的财政资助:

(一)获得省级及以上经信(工信)部门认定的节能、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企业或园区,给予一次性扶持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连续两年考核结果完成等级(包括其中一年为完成等级、一年为超额完成等级)的省重点用能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连续两年超额完成等级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资助。

(三)获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补资金的企业。根据获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补资金项目的节能量给予配套资助不超过400元/吨标准煤。单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

(四)获得省电机能效提升补贴的企业:普通电机节能改造给予不超过50元/千瓦的资助,注塑机和挤出机电机伺服节能改造给予不超过100元/千瓦的资助。

(五)“十三五”期间,通过市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每次资助不超过5万元,同一企业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后再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万元(上述资助不包括采取快速清洁生产审核流程的企业);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的企业(以市环境保护局公布名单为准)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每次资助不超过3万元。

(六)对列入省级以上经信(工信)部门公布的节能技术、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七)对获评国家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的绿色工厂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对获评国家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给予每个型号产品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以上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八)对纳入省级以上经信(工信)部门公布的试点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名单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

(九)对纳入省级及以上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名单的公共机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对评定为省级及以上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公共机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公共机构,按项目投资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积极编写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节能措施落实到位、成效突出的公共机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

(十)对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并接入市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平台的单位,按投资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每年根据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节能工作实际情况,在第四条所列资助范围内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需符合的条件、绩效目标要求及所需申报材料等,另行在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中明确。

第七条  申请流程、资金使用和监督检查,按照《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经信〔2016〕20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细则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原《中山市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资助实施细则》(中经信〔2017〕290号)同时废止。



《中山市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资助实施细则》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发布日期:2018-06-27
我局修订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资助实施细则》。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修订背景说明

省节能和循环经济工作在不同阶段侧重点都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