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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困难单位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困难单位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减轻新冠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纾解企业困难,根据《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 人社厅发〔2020〕18号)、《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 辽人社发〔2020〕6号)、《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 辽人社发〔2020〕7号)等文件要求,符合政策规定的困难单位可申请阶段性缓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为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实行“不见面”办理和告知承诺,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三项社会保险缓缴政策规定

(一)申请条件:由于疫情影响,致使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累计亏损且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的;或受疫情影响3个月仍未恢复正常生产经营且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可按有关规定对应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

(二)缓缴期限:参保单位符合申请缓缴条件的,可于2020年5月1日后,于每月10日前提出缓缴申请,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

(三)滞纳金和利息: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或者全体职工签字确认,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缓缴期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额不计利息。

(四)职工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应先补交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五)阶段性缓缴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