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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贵政发〔2018〕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和《中央政法委关于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政法〔2007〕37号)和中共广西区党委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保障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及时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对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查封、解封不动产工作机制问题

(一)人民法院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接通不动产查询专线。人民法院因执行工作需要可通过专线申请查询、查封、解封、登记等工作。

(二)在专线接通之前,人民法院应指定2名联络员专门负责办理被批准的不动产信息查询等日常事务,不动产登记机构也应确定1-2名联络员,负责处理人民法院提请协助执行的相关事项,对接不动产查询、查封、解封等工作。

(三)查封和解封的文书案号不一致、查封和解封的司法机关不一致的,作出解封裁定的法院应在解封裁定或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对关联信息予以说明。

(四)对预售商品房的查封、解封,协助执行的住建部门应将法院查封、解封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贵港市房产交易服务平台系统,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首次登记时须登录贵港市房产交易服务平台系统查询。

二、关于不动产的处置及转移登记问题

(一)对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出让工业用地的处置,在不改变原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由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发函征求市(县)人民政府是否回购的意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30天内予以回复,逾期不回复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置。

(二)登记在个人名下的国有划拨土地及地上房屋,区分下列情况,由人民法院依照司法程序处置,权利人可凭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给予办理产权转移登记:1.个人自建房类,符合现行不动产转移登记条件的,先凭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按规定程序补交土地出让金,再按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2.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建设的集资房(安居房),购房人资格已经过房改部门确认备案的,先凭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按规定 程序向房改部门申请同意上市手续、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再按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3.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建设的集资房(安居房),购房人资格未经过房改部门确认备案的,在保留土地划拨性质前提下,按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三)对已进行产权登记的不动产,当事人不交出产权证书的,权利人可持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注销原不动产权属证书,直接给予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对未进行产权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应持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到住建部门协助解封后,再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四)登记在个人名下的地上房屋,没有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区分下列情况,由人民法院依照司法程序处置:1.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建设的集资房(安居房),不论购房人的资格是否经过房改部门确认备案、但房屋产权已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权利人可凭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给予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并在登记簿附记栏内注明“本宗地未进行土地登记”;2.个人自建房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权利人可凭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申请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给予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并在登记簿附记栏内注明“本宗地未进行土地登记”。

(五)暂时不具备不动产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不动产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给予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

(六)对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的处置,对企业法人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由人法院依照司法程序通过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