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6-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
)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