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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8〕126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8-08-12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规定,废止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18年国地税合并时候已经将该条删除,并重新排序】

1998年8月12日国税发〔1998〕126号文件印发,根据2016年5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和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USHUI.NET®提示: 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之前废止条目已经删除并重新排序。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5号规定,不适应新个人所得税制,全文废止。

(通知略)

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加强对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有住所,并有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的个人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各项应纳税所得(以下简称境外所得),应依照税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