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函〔2007〕833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7-08-01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
)规定,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三条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现对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