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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广东惠州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广东惠州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市人社〔2016〕158号
 
各有关单位: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广东惠州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办法》业经十一届14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惠    州    市    财    政    局   
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2016年7月28日              
 
 
 
关于广东惠州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惠州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扎实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 ( 粤府〔2015〕28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 ( 粤人社发〔2015〕166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 ( 惠府〔2015〕11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惠州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为创业孵化基地),该基地是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惠州市人民政府共同建设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设在仲恺高新区公园壹号广场商务大楼,采用“政府主导、省市共建、以市为主、仲恺运营、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模式。
第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主要为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学生和领取毕业证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等提供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
第四条 创业孵化基地具备创业培训(实训)与指导、创业苗圃、创业孵化、公共服务、项目展示对接、商事业务代理等功能,为初创企业(团队)和个人提供不同发展阶段的创业孵化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成立创业孵化基地领导小组,成员主要由惠州市人民政府、仲恺高新区管委会等共同派员组成,主要负责创业孵化基地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
(二)草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制度和创业扶持政策;
(三)统筹规划创业孵化基地的相关工作,拟定年度工作计划;
(四)协调创业孵化基地与各有关单位或部门的关系;
(五)负责组织创业孵化基地的对外宣传和信息发布;
(六)根据相关细则进行遴选、聘任、解聘评审委员会成员;
(七)引进服务机构,并对服务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考核,检查创业孵化基地各项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第六条  创业孵化基地根据需求,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相应的服务机构。服务机构负责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孵化和日常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  创业孵化基地设创业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创业导师、企业家及有关专家等组成,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负责对孵化项目和入驻企业(团队)及个人进行评审。
 
第三章 创业培训机构及管理
 
第八条  创业培训机构是指具备完整的创业培训课程体系及专业师资队伍等准入条件,为创业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实训、经营管理指导、创业项目推介、政策指引、信息咨询及创业跟踪指导等专业化服务的机构。
第九条  创业培训主要包括创业知识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和创业专业培训等内容。
第十条  创业培训机构应建立参训学员的信息化档案,做好培训教学、考勤记录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有关要求,对创业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创业培训的规范性进行考核监督。
第十一条  创业培训使用省级以上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的,按照广东省就业创业相关管理办法执行;使用市级或仲恺高新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的,按照市或仲恺高新区出台有关管理规定实施。
 
第四章 创业服务机构及管理
 
第十二条  创业服务机构是指能够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市场营销、人力资源、商机对接、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技能培训、创业沙龙、创业讲堂、创业路演、风险投资等服务的机构。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对创业服务机构组织实施的创业服务进行考核监督,建立创业服务机构考核和退出机制,对不符合创业孵化基地服务机构条件或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服务资格:
(一)可服务创业实体数量、创业实体入驻率低于规定标准,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二)不具备创业服务功能或服务性质发生改变的;
(三)不能为服务对象提供入驻时承诺的有关服务,1年内被服务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四)虚报创业统计数据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取得创业服务资格的;
(五)违法违规经营被相关部门处罚的;
(六)在申报、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中出现违规行为的;
(七)违反有关规定,应当取消服务资格情形的。
 
第五章 入驻条件及程序
 
第十四条  创业苗圃区孵化期为2年,创业孵化区孵化期为2年(同时,孵化期不超过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孵化期满后,入驻企业(团队)和个人应退出孵化基地。对创业示范作用较好和能够为其他企业(团队)和个人提供服务的,经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延长留驻创业孵化基地期限,但最长留驻期限不超过1年,留驻期间不再享受创业孵化基地的有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主导产业(创业项目):
(一)互联网+、电子信息、软件服务、工业设计、商贸物流、现代服务业、动漫、文化创意、电子商务和跨境电商等产业;
(二)属于优先发展的产业和有利于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其他产业项目;
(三)有利于大学生就业创业的产业项目。
第十六条  入驻条件:
(一)参加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培训,学完全部课程,有创业意愿、创业目标明确的个人或团队,经服务机构认定,可不经评审,直接进入创业苗圃区孵化。
(二)创业目标明确、有创新性、市场前景好,3个月内可注册形成企业法人实体单位的个人或团队(团队不超过3人),可申请评审进入创业苗圃区孵化。
(三)创业苗圃区孵化期满,服务机构认定可以进入创业孵化区孵化的企业(团队)和个人,经过评审后,可优先进入创业孵化区孵化。
(四)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有自我发展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具备开办企业和实施孵化项目所需要的基本资金的企业,经评审通过后,可入驻孵化区孵化。自入驻之日起计算孵化期限,2个月内须将工商、税务等关系转入创业孵化基地,方可办理正式入驻手续。否则应退出创业孵化基地,且不可再次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基地。
第十七条  申报
(一)登录相关网站,下载填写《广东惠州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申请表》。
(二)提交申请材料:
1.在校学生需提供身份证、学生证、学校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校证明和“创业规划书”或“项目可行性论证”等材料;
2.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及“创业规划书”或“项目可行性论证”等相关材料;
3.已经创办企业的大学生,除提供以上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