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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硝基复合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硝基复合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12-07
为明确政策,加强管理,现将硝基复合肥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1]113号的有关规定,生产含硝态氮的复合肥(俗称硝基复合肥)的中间产品熔融态氮肥属于氮肥的一种,在此基础上生产的硝基复合肥,应根据财税[2001]1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