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8〕3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晋中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12日
晋中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2016〕39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
晋政办发〔2016〕1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决策部署,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满足基本保障,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体系,支持住房租赁消费,引导居民改变住房消费观念,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到2020年底,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细、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重点任务
(一)培育住房租赁市场供应主体
1.培育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鼓励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利用自有产权房屋、收购或长期租赁库存商品房等多种方式筹集房源,发展租赁业务。支持具有一定运营经验和一定规模运营团队的民营企业将住房租赁纳入经营范畴,逐步向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方向发展。按照《山西省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16〕53号)有关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享受生活性服务业的相关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住建局)
2.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变经营理念,由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的库存商品住房部分房源用于市场租赁。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创新销售模式,允许消费者先租后买商品住房,支付的租金可抵扣房款。(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3.引导房地产经纪机构规范住房租赁服务。充分发挥房地产经纪机构作用,提供规范的住房租赁居间服务。加强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建立行业自律规范。强化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促进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工商局、市发改委)
(二)拓宽租赁住房筹集渠道
4.加大政府租赁住房建设和筹集力度。严格执行在新建商品住房建设项目按照建筑面积配建不低于5%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定,建成后按合同约定及时移交给公租房管理部门。(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管局)
5.积极盘活存量住房用于租赁。支持和鼓励居民出租闲置住房,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政府提供租赁服务平台和规范化服务,个人出租住房实行免费登记备案制度。
鼓励住房产权人与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签订委托合同,建立长期稳定的合同关系,由住房租赁企业作为出租人出租房屋,保障产权人正当权益。(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工商局、市国资委、市国土资源局)
6.试点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将已建成、未销售(未合同备案)、未经营的商业用房,以幢为基本单位,按程序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提出改建方案,报市住建和规划主管部门初核,经核查区域内商业、商务办公总量确实过剩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在满足采光、通风、卫生、消防、安全等基本居住条件的前提下,报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可改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住宅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市规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晋中消防支队、国网晋中供电公司)
(三)加强租赁市场监管
7.健全住房租赁制度。严格落实《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积极配合国家、省做好住房租赁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市场行为,稳定租赁关系。(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8.完善住房租赁合同管理制度。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和合同网上签约,落实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规范的住房租赁合同,并及时向所在地住房租赁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出租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履行义务,保证住房和室内设施符合要求。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缴纳租金。(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
9.强化租赁企业、经纪机构及人员信用监管。住建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住房租赁市场的监管。通过加快建立我市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将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山西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山西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形成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多部门联动机制。对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的租赁主体,予以公开表扬,并依规享受优质服务和支持政策;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机构,将其纳入租赁平台黑名单,对外公示,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
(四)完善支持政策
10.实行税收优惠。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政策,激活存量住房租赁市场。对个人出租住房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20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