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商务局梅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梅州市促进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梅市商务〔2016〕83号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促进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梅州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 (
梅市府办〔2016〕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研究制订了《梅州市促进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商务局
梅州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8日
梅州市促进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促进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梅州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 (
梅市府办〔2016〕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促进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2016-2020年,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我市外经贸稳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鼓励我市外经贸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加大国际品牌培育和科技兴贸力度,扩大进出口规模,提高吸收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外经贸发展预期目标,进一步提高我市对外开放水平。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依法在我市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在外经贸业务、财务管理、出口退税、外汇管理、海关监管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类外经贸企业和商(协)会等有关单位。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促进做大
外贸总量。
1.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企业扩大
外贸进出口,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对自然年度进出口额(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下同)1000万美元以上且实现正增长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2.支持开拓国际市场。支持
外贸企业、商(协)会参加有资质的机构组织的国(境)外专业展览会和经贸活动,重点支持参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相关展会和经贸活动。
3.支持创建国际品牌。对在国(境)外注册产品商标、区域品牌以及收购国际品牌,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4.支持优化产品结构。支持本市企业扩大高新技术产品、食品、农产品进出口规模。
5.支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参加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投保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资助。
(二)推动
外贸创新发展。
1.支持
外贸基地建设。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
外贸转型升级基地认定的,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2.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对在我市注册的加工贸易企业,以委托设计和自主品牌混合生产方式(ODM+OBM)出口、设立研发机构、创建自主品牌和获得ISO14000、ISO9001系列认证项目,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3.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对在我市新批准设立的较大型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或当年实际利用外资达到一定规模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4.其他有利于促进我市外经贸稳定发展事项。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市财政局职责:负责专项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