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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15〕3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5-03-13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2017年后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和自2017年后执行《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一)》 ( 财政部令第10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
【小微企业】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