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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科技局关于印发《聊城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聊城市科技局关于印发《聊城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聊市科发〔2020〕5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聊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202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2024年1月8日规定,到期宣布失效

各县(市、区)科技局、市属开发区经贸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 ( 聊政字〔2020〕15号)文件精神,规范和加强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我们制定了《聊城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聊城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20年10月22日印发
聊城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 ( 聊政字〔2020〕15号文件精神,更好的组织实施聊城市重点研发计划,规范和加强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助力新旧动能转换,根据国家、省新近出台的相关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精神和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重点研发计划是指面向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新旧动能转换的重大科技需求,由市级财政资金支持设立的年度科技计划。重点支持推动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实现新突破,应用基础性、公益性的科学研究,开展与民生和社会事业密切相关的公益性科技攻关,激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培育发展新动能,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科技创新支撑。

第三条 市重点研发计划以项目为载体组织实施,按支持领域分为重大科技创新类项目、创新平台支持类项目、公益性科技攻关类项目、创新创业扶持类项目、科技合作类项目和科技人才(团队)创新类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类项目等。根据实际需要,市科技局可对项目类别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条 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采取竞争择优、定向委托和组阁揭榜等方式立项,根据需要适时调整支持方式,综合运用事前资助、验收补助、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鼓励地方、行业、企业共同出资,采取定向择优方式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创新类项目。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及组织实施的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

(二)制定、发布年度计划指南(通知)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项目的申报、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

(四)选定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项目过程监管,签署委托协议,监督协议执行;

(五)负责组织项目实施情况检查调度、绩效评估和期末验收;

(六)完善市重点研发计划内容,优化任务布局。

第六条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驻聊高校、科研院所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作为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审核,择优推荐上报;

(二)审核、签署项目执行任务书并落实约定责任事项;

(三)监督项目执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视情况提出项目调整、终止及撤销建议;

(四)按约定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及相关材料;

(五)受市科技局委托,协助做好项目验收以及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实施项目,实现既定目标;

(二)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严格执行市重点研发计划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

(三)按要求提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科技报告等;

(四)配合做好项目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五)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第八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是指由市科技局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在符合规定条件时采取定向委托或公开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委托并严格履行委托协议事项;

(二)提供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组织等服务;

(三)提供项目年度和中期检查、期末验收、绩效评估服务;

(四)接受市科技局的指导和监督,向市科技局反映在项目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整改事项等;

(五)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项目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主体以在聊城市范围内注册,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为主。两个及以上单位联合申报的需签订联合申报协议。

第十条  申报项目须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年龄、工作时间等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且未完成验收的,原则上不得再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新项目。

第四章 项目遴选立项

第十二条  项目遴选立项程序原则上包括编制与发布申报指南或通知,项目申报受理与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现场考察(答辩)、项目公示、计划下达、签订项目任务书等。可根据不同项目类别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编制发布申报指南或通知。对于需要编制申报指南或通知的项目,市科技局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重大科技需求,根据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汇总编制发布年度计划项目指南或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要求、重点支持领域研究方向等内容。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受理与形式审查。采取网上申报、纸质材料申报等方式。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要求向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择优推荐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自主受理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受理项目申报和形式审查。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市科技局自主组织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评审或论证。项目评审专家从科技项目专家库中随机确定,实行回避制度和轮换机制。评审方式可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专家论证、综合评审等方式。所有参评项目的评审结果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现场考察(答辩)。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类别,对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进行现场考察(答辩),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报单位实施条件、项目团队成员情况、承担单位制度建设情况等进行考察或答辩。对政策引导类或资金量较小的项目可视情况免于现场考察(答辩)程序。

第十七条  项目公示。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现场考察情况,按照择优支持原则提出拟立项项目及经费配置意见,各类项目支持经费按照年度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要求执行,拟立项项目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在市科技局官方网站上公示。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行业代表等进行复议,复议结论及时公开反馈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和异议提出人。

第十八条  计划下达。根据公示或复议结果,市科技局确定立项结论并下达正式立项文件,根据项目类别、实施需求等采取分档、分年度支持。

第十九条 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项目主管部门、市科技局签订三方项目任务书,逾期不签订项目任务书的,视为放弃承担项目资格。项目任务书以项目申报书为依据,任务书指标原则上不得变更和调整。

第二十条 对于突发、紧急或市重大战略部署的重大科技项目,市科技局可采取定向委托等方式组织实施。对于研发周期长、研发投入大和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项目,可连续给予立项支持。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限。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二条 项目事项调整。项目执行期间调整项目预算,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单位、项目实施周期、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事项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研究形成意见,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复。

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技术路线决策权,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自主调整项目骨干、一般参与人员,相关调整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项目撤销或终止。项目实施期内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任务书签署各方均可提出撤销或终止项目的建议,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准。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四)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科研不端行为及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六)其它规定的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撤销或终止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做出处理决定并依法依规完成后续相关工作。项目经费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确用于项目实施,经专家论证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审查证实的,不予追回;剩余资金按财政资金管理要求予以追回返还。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需在3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奖励性后补助项目不再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验收须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1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准。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直接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进行。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验收前提交验收所需的材料,并对验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合作单位应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共同做好验收材料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根据项目验收需要,组成验收专家组,采取会议验收、实地考核评价等方式,依据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任务目标和考核指标进行。验收专家组由技术、管理、产业和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共同组成,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结束后,由市科技局审核并形成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不予通过三种结论。

(一)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或个别指标经整改达到要求的,为通过验收;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已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部分其他规定指标未能完成的,按照结题处理;

(三)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第三十条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或未按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或不配合验收工作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第三十一条 验收工作结束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将项目验收材料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和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传播和普及科学知识,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并落实支持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

第三十四条 市科技局根据不同类型项目需求,定期组织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和实施结果开展绩效评价,根据需要对项目验收进行跟踪调查,并对实施效果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进行总结和宣传。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接受监督的对象应认真履行相关责任,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加强风险防控,强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责任意识、绩效意识、自律意识和科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