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快落实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快落实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芜人社发〔2020〕12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快落实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 》 ( 皖人社明电〔2020〕5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部分应对疫情稳就业政策落实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大龄失业人员续发失业保险待遇

自2019年12月开始,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含提前退休)不足1年的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等失业保险待遇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失业保险基金继续为其代缴医疗保险费,不再发放生活补助金。

从本文下发之日起,原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享受生活补助金的政策停止执行,之前已按该政策办理生活补助金的人员可按原有政策享受至期满。失业信息系统根据身份证信息按月比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含提前退休)不足1年的人员,县(市)区、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内部信息共享等方式查明失业人员法定退休年龄,并在系统内按月复核,自动计算续发失业保险金月数。

二、为特定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

自安徽省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启动之日起至疫情防控期间(暂定3个月)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缴费满1年且不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登记失业后,可在疫情防控期间或疫情防控期间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失业补助金,标准为1000元/月,最长不超过3个月。县(市)区、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失业补助金的受理、审核工作。

三、企业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保持正常生产、稳定岗位并积极开发新岗位的本市制造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商贸流通、交通运输重点企业(商贸流通、交通运输重点企业由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报市政府同意后进行认定,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提供的重点企业名单进行政策兑付),根据企业申报当月参保人数,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不可重复享受,具体实施细则见附件1。

四、小微企业吸纳特定群体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对在芜注册纳税小微企业与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军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企业为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军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企业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具体实施细则见附件3。

 

附件:1. 企业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实施细则

2.《企业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申请表》

3. 小微企业吸纳特定群体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4.《芜湖市小微企业吸纳特定群体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5.《芜湖市小微企业吸纳特定群体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芜湖市财政局

2020年4月20日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4月20日印发


附件1:


企业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实施细则

 

(一)申领对象

在疫情防控期间保持正常生产、稳定岗位并积极开发新岗位的本市制造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商贸流通、交通运输重点企业。

(二)补助标准

根据企业申报当月参保人数,按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不可重复享受。

(三)申领条件

1.企业保持职工队伍稳定,参保职工总数与2019年参保职工平均数相比,人员减少控制在5.5%以内,计算办法:(2019年度企业参保职工平均数-申报当月参保职工数)/ 2019年度企业参保职工平均数≤5.5%,企业参保职工减少数要剔除2019年以来自愿辞职、调出、入学、入伍、劳动合同期满、退休、死亡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合同的人数;

2.企业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3.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且非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或“僵尸企业”。

(四)申领材料

1.《企业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

2.企业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3.企业参保人数及裁员情况由人社部门通过内部系统获取,并根据市环保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提供的相关信息,审核确认申报企业上年度是否受过环保处罚、是否严重违法失信。

(五)申领拨付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向纳税所在地县(市)区人社部门申报,市级纳税企业向企业注册地址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申报。

2.人社部门受理企业申报后,在2个工作日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并报市公共就业人才中心汇总、统计、备案。

3.审核结果在政府门户网站和企业内部公示3日无异议后,人社部门及时将资金拨付至申请企业,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六)其他事项

《芜湖市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政策实施细则》(芜人社秘〔2020〕18号)中关于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发放的实施细则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政策执行期限自《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皖人社明电〔2020〕26号)印发之日起暂定3个月。

 


附件2:

企业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申请表

企业名称

 

企业性质

制造业£商贸流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参保职工人数

2019年参保职工平均数:

现参保职工数:

申请金额

 

开户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是否已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单位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申请企业承诺

本企业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真实、客观、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无伪造、编造、变造、篡改和隐瞒等虚假内容。否则,本企业将依规退回补贴资金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本企业自行承担。

 

 

             法人代表签字:

             单 位 公  章:  

人社部门

审核意见

 

 

经办人:                                     (盖章)

      

财政部门

审核意见

 

 

 

经办人:                                     (盖章)

      

 


 


附件3:

 

小微企业吸纳特殊群体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申领对象

吸纳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军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就业的小微企业。

(二)补助标准

按照企业为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军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企业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三)申领条件

与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军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芜注册纳税小微企业。

(四)申领材料

1.《小微企业吸纳特殊群体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2.小微企业吸纳特定群体花名册;

3.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自主军人就业证明、贫困劳动者手册复印件(验原件)、特殊群体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小微企业参保缴费情况由人社部门通过内部系统获取,无须企业提供。

(五)申领拨付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参保所在地县(市)区人社部门申报,市级企业向企业注册地址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申报。

2.人社部门受理后,在2个工作日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并报市公共就业人才中心汇总、统计、备案。

3.审核结果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3日无异议后,人社部门及时将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附件4

芜湖市小微企业吸纳特定群体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填表日期:                                                   单位:人、万元

企业名称

 

企业详细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法人身份证号码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户名

 

开户行

 

账户

 

新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参保人员总计______人,其中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_____人,自主就业军人______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______人。

申请补贴资金

 

审核补贴资金

 

申请企业承诺

本企业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真实、客观、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无伪造、编造、变造、篡改和隐瞒等虚假内容。否则,本企业将依规退回补贴资金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本企业自行承担。

 

法人代表签字:

单 位 公  章:

人社部门

审核意见

 

 

经办人:                                     (盖章)

      

财政部门

审核意见

 

经办人:                                     (盖章)

     


来源: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