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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税收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税收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政办〔2019〕8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宣布继续有效部分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南政〔2020〕89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海南州税收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州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8月12日

  海南州税收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青海省税收保障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保障,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税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所采取的税收管理、税收协助、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和税收服务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税收保障工作应当遵循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为加强税收征管和地方财源建设,进一步提升全州税收保障水平,成立海南州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州税收保障工作,协调和加强税收保障成员单位对税收征管工作的支持、协助。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税收保障工作联席会议,通报各县政府和成员单位对税收保障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分析税收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税收保障机制。

  第五条  各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明确税收保障具体事项,提供涉税信息内容、渠道、格式和时间,以及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形成会议纪要。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真实、及时、完整,当期未发生涉税信息的,实行“零传递”制。

  各级税务部门应当加强与同级政府及各成员单位沟通衔接,共同确定涉税信息提供与交换的方式。

  第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法保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开或向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涉税信息。税务部门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第三章  财税部门职责

  第七条  财政、税务部门应当加强配合,开展税源调研,培植新的税源增长点,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依法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政策。

  (一)根据城镇规划和建设的实际,财政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调研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向州政府书面提出调整其征税范围的意见。

  (二)督促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义务。

  第八条  税务部门围绕优化营商环境,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征收税款,确保税收应收尽收。

  (一)税务部门应当积极宣传税收政策、便民办税措施,充分利用“互联网+税收”,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多元化纳税咨询服务,加强税源监控管理,确保税收及时足额入库。

  (二)税务部门充分利用信息技术,通过优化税收征管业务流程,简化办税程序,创新服务方式,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广渠道地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办税服务,为纳税人依法、自觉、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创造条件,提高纳税遵从度和满意度。

  (三)税务部门依法加强纳税人户籍管理,确保税收基础信息数据质量,为加强税源管理、组织收入提供科学依据。

  第九条  税务部门做好纳税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发布和运用,加大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合作,及时将每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传递给相关部门,共同建立健全纳税信用奖惩机制,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第十条  税务部门对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有关部门的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机关。

  第四章  部门税收协助职责

  第十一条  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税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以税务部门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

  第十二条  加强警税协作,联合查办虚开发票、骗取退税、偷逃税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共同追缴欠税罚款和违法所得,加大对涉税犯罪的打击力度,营造公平的经济秩序。

  公安部门根据税务部门税收控管和查办涉税案件需要,协助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以及其他涉税人员身份证明、暂住人口居住情况、境内外人员出入境记录等信息。

  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变更登记,或者车辆年审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提交完税凭证或者免税证明,协助税务部门做好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征收工作。

  第十三条  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税务部门征管需要,提供年度投资实施项目的涉税信息。在办理项目备案、核准和审批时,应当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工业商务和信息化部门在核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组兼并、改组改制和破产等涉及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相关手续时,应将有关信息传递税务部门。

  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严格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以及吊销营业执照、股权变更转让等的登记管理。

  (一)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在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企业申请股东股权变更登记,提醒企业依法扣股权转让相关税收,或者到税务部门办理涉税事项,并及时将完成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相关信息传递税务部门。

  (三)联合税务部门加强“僵尸企业”的清理工作,按照程序依法管理。

  第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大力支持财税部门培育税源,发挥社区居委会的作用,严格落实税收协助制度。

  (一)组织社区居委会,大力协助税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代征税款。

  (二)加强福利企业认定的监督,对取消其资格的企业,及时向税务部门传递信息。

  第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支持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根据税收征管需求,提供涉税信息,并给予税收征管协助。

  (一)对建筑工程招投标的中标企业(含外地企业)信息,应当及时传递税务部门。

  (二)企业(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房屋土地权属登记或变更的,应当按照“先税后证”的规定,要求其提供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未提供的,不予办理房产权属登记或变更。

  (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变更、转让信息及时传递税务部门。

  第十八条  人民银行积极协助税务部门开展各项税费的征收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协助、支持、配合税务部门。

  (一)税务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实施账户开立情况查询,存款查询、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予以协助。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支持和协助税务部门大力推进“税库银”信息验证,开展纳税人网上申报纳税,方便办理涉税事项。

  (三)依据纳税信用评价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