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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全文废止】
财税〔2012〕13号
全文废止成文日期:2012-01-20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一)》(财政部令8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后来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8号),现在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