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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闽台农业融合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闽政〔2021〕2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台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对台工作部署,落实落细《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21〕2号),大力促进闽台农业融合发展,积极在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上迈出更大步伐,进一步深化闽台农业交流合作,努力把我省建成台胞台企登陆的第一家园,经研究,制定如下措施。

  一、深化优势产业融合。加强闽台农业产业合作,重点支持发展精致农业、林竹花卉、水产养殖、农产品加工,拓展“农业+”文化、旅游、教育、康养等特色优势产业,鼓励引进和推广台湾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农药、新肥料、新机具。台胞台企在闽从事农林渔牧生产经营的,与本省居民、企业同等享受财政补助政策。适当降低台资企业申报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门槛,企业总资产、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带动农户数量按认定标准的80%计算,符合条件的予以优先认定。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文旅厅、林业局、海洋渔业局、市场监管局〔各项任务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落实,不逐一列出〕

  二、突出农业科技合作。支持在闽台胞台企申报各类农业科技计划项目、设立科技创新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台湾高校、科研机构及种业企业参与闽台农业优良品种交流,支持开展合作研究、联合育种攻关和商业化育种。支持闽台农机企业联合开展适用现代农机具、林业机械、渔业装备研发创新,产品同等列入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目录。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水利领域新技术新产品可纳入省级水利先进实用技术推广指南及产品目录、统一发布。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海洋渔业局,省农科院、福建农林大学

  三、加大园区支持力度。各地要将台湾农民创业园、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优先支持建设。省直相关部门要及时将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列入相关行业和领域发展规划,省级支持园区发展的专项资金可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省级财政对园区内符合条件的台资农业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对园区内台资农业企业、台胞个体工商户继续实行生产用电优惠。省级财政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损毁的园区给予农田基础设施修复补助。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林业局、海洋渔业局,国网福建省电力公司

  四、推动农业人才交流。鼓励闽台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开展农业人才双向交流。符合条件的在闽台胞可申报农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支持选认台胞担任科技特派员,聘请台湾专才担任园区管理岗位职务。台胞在闽从事农渔业生产,可申请接受创业培训和参加高素质农民培训,纳入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范围。支持设立台湾青年实习实训、就业创业基地,开展两岸大学生农业教学实践活动,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财政补助。

  责任单位:省台港澳办、科技厅、人社厅、农业农村厅

  五、加强乡建乡创合作。支持台湾建筑师(含文创)团队(以下简称台湾团队)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发展、乡村产业培育、文创等乡建乡创项目建设,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资金补助。借鉴台湾地区社区营造、陪护式服务等有益经验,推动闽台两地互学互鉴。对委托台湾团队开展陪护式服务的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优先列入省级扶持名单。支持设立海峡两岸乡建乡创发展研究院,引导台胞台企参与乡村建设。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台港澳办、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文旅厅、林业局、海洋渔业局

  六、保障合作项目用地。台胞台企通过流转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后,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继续租赁,若无法续租的,应保障其享有合法退出的权利。台胞台企发展作物(含花卉)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农业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作物(含花卉)种植和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0%以内;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0%以内,因无法满足环保要求的,可适当增加至15%。台胞台企通过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可依法进行登记、办理权属证书和流转,并按照有关政策进行经营管理。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海洋渔业局

  七、强化金融保险服务。鼓励台胞台企以土地经营权、林权、茶果园等作为抵质押物申请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创新推出更多符合台胞台企农业生产经营实际需求的特色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信用评价模式,开展“信用园区”“信用示范企业”建设,在园区推广“台商台胞金融信用证书”,向有贷款需求且符合条件的台胞台企发放信用贷款,适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业务办理效率。鼓励引导台资农业企业办理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台胞台企在闽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金融监管局、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海洋渔业局

  八、优化通关检疫环境。支持地方和进口企业建设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推动台湾农业良种引进和繁育。驻闽海关对台胞台企进口的与农业生产相关的生产资料和进入大陆展示的农资产品,加快通关速度,提供优质服务。

  责任单位: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省农业农村厅、林业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促进闽台农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2021-09-17
  根据有关要求,现将《关于促进闽台农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海峡两岸融合发展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台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对台工作部署,推动国台办、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落地见效,特制定《若干措施》。

  二、目标任务

  坚持“两个服务”,突出对接台湾农业优势产业和领域,着力支持闽台优势产业、农业科技和乡建乡创合作,推动农业人才交流,优化营商发展环境,加快台湾农民创业园、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建设,勇于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持续深化闽台农业融合发展,推动我省特色现代农业提档升级,助力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

  三、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共6个方面8条政策措施。

  (一)深化优势产业融合方面。提出支持重点发展精致农业、林竹花卉、水产养殖、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等特色优势产业,台胞台企在闽从事农林渔牧生产经营的,与本省居民、企业同等享受财政补助政策;适当降低台资企业申报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门槛。

  (二)突出科技合作方面。提出支持台胞台企申报农业科技项目,鼓励台湾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加强农业优良品种交流、开展种业合作研究等,支持闽台农机企业联合开展现代农机具研发创新,产品同等列入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目录。

  (三)加大园区支持方面。提出各地要将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