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创新机构(非企业类)研发经费投入 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4-03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大连市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实施方案》 (
大政办发〔2019〕12号),不断提高全市R&D(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占GDP比重,我们制定了《大连市创新机构(非企业类)研发经费投入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大连市财政局
2020年 月 日
大连市创新机构(非企业类)研发经费投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提高全市R&D(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占GDP比重,根据《
大连市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实施方案》 (
大政办发〔2019〕12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创新机构(非企业类)是指在连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等纳入国家科技综合统计的机构(以下简称创新机构)。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是指有法人地位的政府部门属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有法人地位有R&D活动的其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对创新机构按国家规定途径、标准统计上报的R&D经费支出,按申报年度R&D经费新增额(申报年度R&D经费-申报年度上年度R&D经费)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首次参加统计的R&D经费支出的,按申报年度统计的R&D经费支出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首次参加统计是指申报年度为创新机构首次纳入统计范围,首次填报统计数据。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受理、审核创新机构研发投入奖励工作,提出奖励资金年度预算计划,制定资金分配方案。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资金年度预算,按市科技局制定的资金分配方案拨付至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拨付至创新机构。
第六条 工作程序
(一)创新机构按照各级科技部门、统计部门、教育部门的统计工作部署和统计标准组织年度科技统计数据填报。
(二)市科技局定期发布奖励资金申报通知,创新机构按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补助申请,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