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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

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
中工信规字〔2020〕3号

各镇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有问题,请迳与我局财务审计科联系。

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7月3日


  (联系人:缪建雄、李欣宝,电话:88315623)



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20〕1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在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统筹管理、用于扶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总则。各子项目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包括子项目资金的扶持范围、扶持标准、扶持条件、绩效目标等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各子项目的设立及调整须严格按照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程序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有关文件规定,遵循公开透明、相对集中、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重点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关键技术创新、组织模式创新及金融创新,实行自愿申报、项目库管理、专家评审、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加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公开、公正和公平,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益,充分发挥财政扶持资金的拉动放大效应,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技术进步及创新,改善企业经营环境,培育一批产业生态引领作用的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领军企业,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力争我市工业投资稳步增长,推动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质量效益进一步提升。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是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提前组织项目申报,做好项目储备、项目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和排序择优;

(二)提出年度专项资金的总预算以及子项目预算,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三)根据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情况和行业发展规划,拟定本办法配套的各子项目实施细则;

(四)按照有关规定下达专项资金安排计划;

(五)受理项目申请,审核、组织项目评审、验收等;

(六)跟踪项目的实施及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

(七)申报专项资金的总体绩效目标和子项目的绩效目标,审核项目的明细绩效目标,对预算执行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负责,对项目进行绩效自评;

(八)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信息公开,受理并解答申请使用单位的咨询。

第七条  各镇区经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积极宣传扶持政策,指导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及时提交申报资料;

(二)对申报单位申请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做好项目初审及推荐工作;

(三)及时拨付市级转移支付资金及配套资金至用款单位;

(四)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监督检查、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审核、监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核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二)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项目投资预算和负责项目实施;

(二)申报项目的明细绩效目标;

(三)确保项目资助资金单独核算、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按规定开支,不得与其他经费混淆使用;

(四)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五)接受有关部门的验收、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六)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及附属材料;

(七)对所提供有关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资助对象、范围、方式、条件和标准


第十条  资助对象: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第十一条  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实施技术改造,发展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和健康医药产业,支持龙头骨干企业、领军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盘活闲置厂房,促进节能和循环经济,建设工业和工业互联网类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鼓励工业设计发展等以及落实中央、省的政策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具体事项。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每年市政府工作重点确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按使用范围调整并确定若干子项目,明确各子项资金额度,并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对各子项资金额度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资助方式

专项资金资助方式包括:无偿资助(补贴、奖励、贷款贴息、配套支持等)、有偿资助(股权投资等)等方式。每年可安排一定的资金额度用于有偿资助方式。具体按市财政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资助条件和标准:专项资金资助条件和标准等在各子项目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第四章  资金申报及审批


第十四条  资金申报

(一)发布通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申报通知下发至各镇区经信主管部门,明确资金各项目扶持对象、扶持方式、扶持标准、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并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务网、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和微信公众号广泛向社会公布。

(二)申报。申报单位依据子项目实施细则和申报通知,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可向所在镇区经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登录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并提交纸质资料,因其他原因不能在该系统申报的,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申报。

第十五条  镇区推荐

镇区经信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申请资料进行严格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格审查:项目主体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签字盖章手续是否完备;

(三)内容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完整,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相关规定,项目投资预算是否合理,项目资金来源是否落实,项目绩效目标是否匹配,项目实施效益是否显著等。

(四)信用审查:申请主体是否属于产业扶持资金系统中的失信黑名单,对纳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取消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

镇区经信主管部门将初审合格的项目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

第十六条 市局审核及公示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项目材料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提出拟入库名单及项目优先顺序,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再次审核后,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项资金项目库,待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批复下达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从入库储备项目中优选项目,形成资助计划方案。

因下述特殊情况须当年申报当年资助的项目资金,专家评审后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并形成资助计划方案:

(一)普惠性奖励政策资金;

(二)经批准后已纳入当年的预算资金;

(三)国家或省明确当年需要完成任务的资金;

(四)其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为可当年申报当年资助的资金。

第十七条 报批及拨付

资助计划方案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公示后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项目资助计划,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年度扶持重点和需要可选择若干子项或重大项目进行竞争性分配,竞争性分配条件、程序及标准在有关通知或实施细则上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  对产业发展带动作用大的核心关键技术产业化、组织模式创新等重大项目,可统筹各子项资金集中进行扶持。

第二十条 对于重点单位和项目,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资助,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 纳入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的非项目申报类的资金,方案报市政府审批通过后执行,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有下列任一情形的,不予奖励: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限制或取消申请资格的;

(三)同一项目向市级多个资金主管部门申报资助的;

(四)被纳入中山市产业扶持资金系统黑名单的;

(五)近3年来发生较大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的;

(六)其他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不予奖励的。

申报单位须在项目申报时对未发生上述情形进行承诺,作为申报材料要件提交。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收到资助资金后,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在实施细则或下达资金安排通知时明确企业收到资助资金后的用途,专项资金使用单位须遵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实施项目信用管理,在项目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结题与验收、绩效评价等环节,对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等单位和个人实行项目全过程的信用管理。相关单位和个人应配合信用信息征集、记录、调查、告知及维护等工作,对信用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相关程序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建立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根据需要提请市审计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镇区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凡经审计和监督部门认定,资金申报和使用单位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在3年内限制专项资金申报资格。若涉及违法违纪的,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建立重点项目内部审计制度、竣工验收制度,重点对项目建设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单位申报的绩效目标情况等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纳入市财政年度绩效评价范围的专项资金,按照市财政局有关规定开展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原《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经信〔2017〕190号)同时废止。




《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