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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6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6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16〕1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 ( 财政部令第103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6-11-24


河北、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云南、西藏、陕西、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 财税[2006]176号的规定,对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2016年申请的182辆用于“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车辆指标详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17年8月31日。

购车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随车配发的“母亲健康快车”专用车证。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指标、免税车辆型号以及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