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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川建行规〔2021〕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13―2022年)的通告》 ( 川建通告〔2023〕68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


2015年,我省启动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以来,通过试点带动、规范流程、扶持保障,有效改善了城镇居民居住条件,提升了人居环境。为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关切问题,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增设电梯提高居住品质,满足群众养老服务需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业主自主、公平合理、便民利民、保障安全”的原则,尊重业主意愿,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过程监管,保障使用安全。

(三)工作目标。通过宣传引导、政策支持,做到“能加则加,愿加快加”,到“十四五”末,力争城镇既有住宅电梯增设3万部以上,基本形成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长效机制。

二、组织实施

(一)实施主体。既有住宅电梯增设以同意电梯增设的业主作为实施主体,负责电梯增设意见征求、方案制定、资金筹集、设备采购、工程实施、安全管理、使用维护等相关工作。实施主体可以委托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或社会服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社会服务机构或其他管理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人),依法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二)实施条件。

1.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且未设电梯的多层既有住宅;

2.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棚户区改造计划;

3.满足国土空间规划、建筑设计、抗震、结构、消防等相关要求。

(三)实施程序。

1.动议表决。有电梯增设意愿的业主,就是否增设电梯征求本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由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需要占用道路、绿地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2.编制方案。实施主体或者代理单位(人)应编制电梯增设方案,包括增设协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电梯选型配置、后续使用管理等内容,并遵循“因地制宜、安全舒适、经济美观”的原则。

3.公示公告。所在社区居委会组织实施主体或者代理单位(人),在拟增设楼栋或单元显著位置对电梯增设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

若利害关系人对电梯增设事项有异议的,可依照“两调一诉”解决。“两调”: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协商意见不一致的,由社区居委会组织调解;一方拒绝社区居委会调解或经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组织调解。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如实记录调解情况。申请电梯增设的业主中有老年人、残疾人、失能人员的,予以优先照顾。“一诉”:利害关系人也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4.部门审查。实施主体或者代理单位(人)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除法定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情形外,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部门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