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2022年修订)》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2022年修订)》的通知(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
粤财规〔2022〕4号

有关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有关规定,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修订了《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沿海各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可结合本地区海域资源及海域使用需求等情况,在本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一定比例(不超过30%)制定标准,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备案。以申请审批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执行所在市标准;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按照所在市标准计算的海域使用金金额。

  尚未颁布地级以上市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地区,执行本标准。

  二、本通知施行前已获批准但尚未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仍执行原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其中,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项目批准时间,以政府批复出让方案的时间为准。

  三、经批准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在批准的分期缴款时间内,应按照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剩余部分。

  四、按照粤财规〔2019〕2号文有关规定,已获批准按规定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项目确权登记时间2018年5月1日前的,仍执行原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缴款通知书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海域使用权续期或用海方案调整等需重新报经政府批准的,批准后按照本标准执行。

  项目确权登记时间在2018年5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的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五、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我省制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六、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将按照国家要求、海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2022年修订).docx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6月17日



附件

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2022年修订)

为充分发挥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经济杠杆的调控作用,提高用海生态门槛,引导海域开发利用布局优化和海洋产业结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现对我省(不含深圳,下同)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明确如下:

一、海域等别和级别划分

根据沿海地区行政区划变化以及海域资源和生态环境、社会经济发展等情况,我省海域等别和定级分界如下:

海域等别

一等:

广州市(黄埔区 番禺区 南沙区 增城区)

二等:

东莞市 汕头市(龙湖区 金平区 潮阳区)  中山市 珠海市(香洲区 斗门区 金湾区)

三等:

汕头市(濠江区 潮南区 澄海区) 江门市新会区  湛江市(赤坎区 霞山区 坡头区 麻章区) 茂名市电白区 惠州市惠阳区  惠东县

四等:

南澳县 台山市 恩平市 汕尾市城区 阳江市江城区

五等:

遂溪县 徐闻县 廉江市 雷州市 吴川市 海丰县 陆丰市 阳东县 阳西县 饶平县 揭阳市榕城区 惠来县











二、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根据国民经济增长、资源价格变化水平,并考虑海域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如下:




广东省海域定级和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

海域等别

用海方式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征收方式

填海造地用海

建设填海造地用海

工业、交通运输、渔业基础设施等填海

315

307

300

273

254

250

205

195

190

150

143

140

108

103

100

一次性征收

城镇建设填海

2880

2793

2700

2517

2339

2300

2050

1965

1900

1528

1434

1400

980

935

900

农业填海造地用海

140

134

130

120

113

110

98

93

90

82

77

75

65

63

60

构筑物用海

非透水构筑物用海

268

259

250

215

206

200

164

156

150

109

103

100

82

78

75

跨海桥梁、海底隧道用海

17.30

透水构筑物用海

4.92

4.79

4.63

4.12

3.97

3.93

3.45

3.34

3.23

2.77

2.60

2.53

2.01

1.90

1.84

按年度征收

围海用海

港池、蓄水用海

1.26

1.21

1.17

0.99

0.94

0.93

0.75

0.71

0.69

0.48

0.47

0.46

0.35

0.33

0.32

盐田用海

0.37

0.34

0.32

0.29

0.27

0.26

0.23

0.21

0.20

0.17

0.16

0.15

0.13

0.12

0.11

围海养殖用海

0.300

0.246

0.214

0.180

0.145

围海式游乐场用海

5.08

4.84

4.76

4.05

3.91

3.89

3.48

3.32

3.24

2.82

2.70

2.67

2.39

2.28

2.24

其他围海用海

1.35

1.26

1.17

1.05

0.96

0.93

0.77

0.73

0.69

0.50

0.47

0.46

0.36

0.34

0.32

开放式用海

开放式养殖用海

筏式(浮漂、吊笼)养殖、普通网箱(鱼排)养殖、底播养殖、插网养殖等

0.150

0.123

0.107

0.090

0.072

浴场用海

0.69

0.66

0.65

0.56

0.54

0.53

0.45

0.43

0.42

0.33

0.32

0.31

0.22

0.21

0.20

按年度征收

开放式游乐场用海

3.47

3.31

3.26

2.49

2.40

2.39

1.87

1.78

1.74

1.24

1.19

1.17

0.79

0.75

0.74

专用航道、锚地用海

0.33

0.31

0.30

0.25

0.24

0.23

0.19

0.18

0.17

0.15

0.14

0.13

0.12

0.11

0.09

其他开放式用海

0.36

0.32

0.30

0.26

0.24

0.23

0.19

0.18

0.17

0.15

0.14

0.13

0.11

0.10

0.09

其他用海

人工岛式油气开采用海

13.00

平台式油气开采用海

6.50

海底电缆管道用海

0.70

海砂等矿产开采用海

7.30

取、排水口用海

1.05

污水达标排放用海

1.40

温、冷排水用海

1.05

倾倒用海

1.40

种植用海

0.05


 备注:

  1.根据《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规定:1)离大陆岸线最近距离2千米以上且最小水深大于5米(理论最低潮面)的离岸式填海,按照征收标准的80%征收;2)填海造地用海占用大陆自然岸线的,按照征收标准的120%征收;3)建设人工鱼礁的透水构筑物用海,按照征收标准的80%征收;4)地方人民政府管辖海域以外的项目用海执行国家标准,海域等别按照毗邻最近行政区的等别确定。养殖用海标准按照毗邻最近行政区征收标准征收;5)深圳市(计划单列市)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方案由深圳市自行制定。

  2.开放式养殖用海:1)开放式养殖用海(包括网箱养殖等),按照批准用海面积计征;2)位于20米水深以深海域的开放式养殖用海,按照征收标准的50%计征。海域分级线和20米水深线相关矢量数据可在海域使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

  3.实行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底价不得低于上述标准,成交价上不封顶。

4.沿海各地级以上市可结合本地区海域资源及海域使用需求等情况,在本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一定比例(不超过30%)制定标准,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5.跨海域级别的用海项目,按照所占用海域的最高级别确定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三、用海方式界定

根据海域使用特征及对海域自然属性的影响程度,用海方式界定如下:

用海方式界定

编码

用海方式名称

界定

1


填海造地用海

指筑堤围割海域填成土地,并形成有效岸线的用海

11

建设填海造地用海

指通过筑堤围割海域,填成建设用地用于工业、交通运输、渔业基础设施、城镇建设等的用海。

工业、交通运输、渔业基础设施等填海是指主导用途用于工业、交通运输、渔业基础设施、旅游娱乐、海底工程、特殊用海等的填海造地用海;城镇建设填海是指除工业、交通运输、渔业基础设施等填海以外的其他填海造地用海。

12

农业填海造地用海

指通过筑堤围割海域,填成农用地用于农、林、牧业生产的用海

2


构筑物用海

指采用透水或非透水等方式构筑海上各类设施的用海

21

非透水构筑物用海

指采用非透水方式构筑不形成有效岸线的码头、突堤、引堤、防波堤、路基、设施基座等构筑物的用海

22

跨海桥梁、海底隧道用海

指占用海面空间或底土用于建设跨海桥梁、海底隧道、海底仓储等的用海

23

透水构筑物用海

指采用透水方式构筑码头、平台、海面栈桥、高脚屋、塔架、潜堤、人工鱼礁等构筑物的用海

3


围海用海

指通过筑堤或其他手段,以完全或不完全闭合形式围割海域进行海洋开发活动的用海

31

港池、蓄水用海

指通过修筑海堤或防浪设施圈围海域,用于港口作业、修造船、蓄水等的用海,含开敞式码头前沿的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

32

盐田用海

指通过筑堤圈围海域用于盐业生产的用海

33

围海养殖用海

指通过筑堤圈围海域用于养殖生产的用海

34

围海式游乐场用海

指通过修筑海堤或防浪设施圈围海域,用于游艇、帆板、冲浪、潜水、水下观光、垂钓等水上娱乐活动的海域

35

其他围海用海

指上述围海用海以外的围海用海

4


开放式用海

指不进行填海造地、围海或设置构筑物,直接利用海域进行开发活动的用海

41

开放式养殖用海

指采用筏式、网箱、底播或以人工投苗、自然增殖海洋底栖生物等形式进行增养殖生产的用海

42

浴场用海

指供游人游泳、嬉水,且无固定设施的用海

43

开放式游乐场用海

指开展游艇、帆板、冲浪、潜水、水下观光、垂钓等娱乐活动,且无固定设施的用海

44

专用航道、锚地用海

指供船舶航行、锚泊的用海

45

其他开放式用海

指上述开放式用海以外的开放式用海

5


其他用海

指上述用海方式之外的用海

51

人工岛式油气开采用海

指采用人工岛方式开采油气资源的用海

52

平台式油气开采用海

指采用固定式平台、移动式平台、浮式储油装置及其他辅助设施开采油气资源的用海

53

海底电缆管道用海

指铺设海底通信光(电)缆及电力电缆,输水、输气、输油及输送其他物质的管状输送设施的用海

54

海砂等矿产开采用海

指开采海砂及其他固体矿产资源的用海

55

取、排水口用海

指抽取或排放海水的用海

56

污水达标排放用海

指受纳指定达标污水的用海

57

温、冷排水用海

指受纳温、冷排水的用海

58

倾倒用海

指向海上倾倒区倾倒废弃物或利用海床在水下堆放疏浚物等的用海

59

种植用海

指种植芦苇、翅碱蓬、人工防护林、红树林等的用海




文字解读:《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2022年修订)〉的通知》
2022-06-27

  一、我省《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新标准》)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9年,省财政厅和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粤财规〔2019〕3号),明确我省海域金征收标准。2021年,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降低企业成本决策部署,降低我省水产养殖业用海成本,省财政厅和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降低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21〕3号),将全省(不含深圳市)新审批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统一调整为《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粤财规〔2019〕3号)相对应海域等别、养殖方式征收标准的50%。上述两个文件执行情况良好,将于2022年6月30日有效期届满。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开展了相关调研,并根据调研情况、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等进行修订,按照规范性文件办理程序印发实施。

  二、《新标准》制定的依据有哪些?

  答:《新标准》主要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部委相关政策性文件、我省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的,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2.《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

  3.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19〕2号)。

  5.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19〕3号)。

  6.《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降低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21〕3号)。

  三、《新标准》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我省出台《新标准》,主要目标是充分发挥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经济杠杆的调控作用,科学反映不同海域级别海域空间资源利用收益与生态环境损害成本,促进我省海洋经济发展。主要任务是实行海域级别划分,明确海域金征收标准和相关工作要求,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四、《新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答:主要包括了三方面内容:一是进行海域定级。按照《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应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划分海域级别,制订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海域金征收标准”规定,结合广东省海域特征和使用现状,对于工业交通运输渔业基础设施等填海、城镇建设填海等13种用海方式进行3级海域级别划分。对倾倒用海等区域差异不明显的10种用海方式未实行定级,继续沿用国家征收标准。

  二是延续降低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政策。《新标准》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总体不高于粤财规〔2021〕3号文的标准(即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在粤财规〔2019〕3号文基础上减半征收)。同时,鼓励和引导近岸养殖向深远海布局,将位于“20米以深海域”的开放式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在同类养殖方式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减半征收。

  三是简化计征方式。此次调整将开放式养殖用海中的其他养殖类型参照普通网箱(鱼排)养殖征收标准进行统一,并将开放式养殖(含网箱养殖)按实际养殖面积或占用海域面积计征统一变更为按照批准面积计征,实现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方式进一步简化。

  五、此项政策为什么不含深圳市?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规定,深圳市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由深圳市自行制定。

  六、此次修订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有什么变化?

  答:《新标准》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总体不高于粤财规〔2021〕3号文的标准(即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在粤财规〔2019〕3号文基础上减半征收)。此外,本次修订将基层反映的难以操作的开放式养殖(含网箱养殖)按实际养殖面积或占用海域面积计征统一变更为按照批准面积计征,实现征收方式的简化。

  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海域使用金如何确定?

  答:实行海域使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参考底价不得低于《新标准》,成交价上不封顶。



来源:广东省财政厅官网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