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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常州市市区公租房实物配租工作的通知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常州市市区公租房实物配租工作的通知
常住建〔2022〕1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类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常住建〔2024〕18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公租房实物配租工作,实现精准住房救助,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实物配租保障范围

进一步扩大实物配租保障范围,以下特殊困难的无房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1.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或扶养能力)的六十周岁以上老年家庭;

2.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或扶养能力)的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家庭;

3.家庭成员中有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

4.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见义勇为家庭或烈属;

5.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一、二级残疾)或患以下疾病的: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阿尔兹海默、帕金森;

6.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家庭。

二、优化实物配租房源调换工作

以下家庭可以申请调换实物配租房源:

1.家庭成员中有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

2.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3.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见义勇为家庭或烈属;

4.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患以下疾病的: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阿尔兹海默、帕金森、高血压(高危和很高危)、心肌梗死、冠心病、瘫痪、重症肌无力、强直性脊柱炎;

5.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家庭。

三、统一环卫系统外来务工人员管理

(一)申请准入

按照《于继续开展环卫系统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常住建〔2020〕291号)文件执行。

(二)租赁管理

按照《常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常政规〔2013〕16号)、《市政府关于完善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8〕134号)、《常州市区保障性住房有关政策解释》(常住建〔2019〕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