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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9〕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0-12-10规定,现行有效

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救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履行政府在房屋安全救助管理的政府职责,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屋使用安全救助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市特殊困难群体的住宅在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及临时安置、白蚁灭治等活动时提供的救助。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住宅的房屋使用安全救助。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特殊困难群体包括:

(一)低收入家庭。

(二)存在重大险情、涉及公共安全的住宅,需要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房屋安全救助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 房屋使用安全救助应当遵循安全第一、应救尽救、分级救助、便捷高效、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对危险房屋采取治理措施,相邻权利人应当依法提供便利。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不得居住、转让、出租或者作为生产经营场所。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市级救助补贴资金,监督各区人民政府实施房屋使用安全救助。

各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房屋使用安全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主体,负责统筹、推进、协调救助工作,保障区级救助资金。

第七条 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指导和综合监督房屋使用安全救助工作,具体负责审核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救助资金补贴申请,编制市级年度救助资金补贴财政预算。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救助工作,具体负责审核救助申请,依据年度计划编制区级年度救助资金财政预算,受区人民政府指定组织实施救助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房屋使用安全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对低收入家庭进行认定。

规划资源、建设、城市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使用安全救助相关工作。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房屋使用安全救助申请的受理、入户调查、情况核实、结果公示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救助申请与审核

第九条 房屋安全鉴定、治理危险房屋、灭治白蚁完成后,由救助对象提出救助申请,经审核予以救助。

第十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要求提出房屋使用安全救助申请,已享受其他财政资金补助的,原则上不予重复救助。

第十一条 申请房屋使用安全救助的申请人,应当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使用安全救助申请表。

(二)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救助的,应当提供房屋安全鉴定合同。

(三)申请危险房屋治理救助的,应当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工程结算评估(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户籍、产权状况、收入状况、救助需求等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将初审意见报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救助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应当进行现场查勘。

第十四条 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初审意见及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审核认定后,将相关材料转送区民政部门。

区民政部门自收到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转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审核认定。对拟认定的低收入家庭,区民政部门签署经济状况认定意见后,将申请材料和认定意见集中转交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

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区民政部门反馈意见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 政府组织的救助

第十五条 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公共安全需要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相关费用纳入年度救助资金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经鉴定为整幢危房,或者经鉴定为局部危房随时可能坍塌,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拒绝、拖延或者无力治理,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危险房屋治理。

因房屋原建筑质量以及相邻工程施工影响导致的危险房屋,由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督促相关责任人进行治理,相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部门或机构实施危险房屋治理救助,加固设计和施工单位依法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选择。

第十八条 受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成危房治理推进小组,组织、协调和督促危房治理工作。工程结束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危险房屋治理工作期间,所治理的危险房屋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唯一住房的,迁出及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费用参照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执行,或者由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临时过渡住所。

第二十条 各区可以结合老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