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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区保障性住房有关政策解释》的通知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区保障性住房有关政策解释》的通知
常住建〔2019〕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常州市市区公租房实物配租工作的通知》 ( 常住建〔2022〕163号规定,第12条修改如下:

公租房实行梯级退出机制,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含环卫系统外来务工人员)搬迁期的租金标准为7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以搬迁期租金标准或市场价格租赁政府房源的家庭(人员),承租期间,如再次符合保障条件,可申请原地配租

USHUI.NET®提示:根据《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类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常住建〔2024〕18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关于完善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8〕134号)已下发,为进一步规范实施,现将有关事项解释如下:

一、户籍与家庭成员的认定

1.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包括申请人代表和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代表的户籍须在市区三年(含)以上,且在本市实际居住三年(含)以上。

2.35周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含正在服义务兵役或在外地读书的子女)须作为共同申请人与父母一起申请住房保障。

家庭成员在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就读或生活的,不得申请住房保障(公费留学除外)。

离异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关系以相关法律文书或协议(离婚协议、变更抚养关系协议)为准,成年子女的抚养关系以其首次申请时的个人承诺为准,不得变更。

二、收入、财产的认定

3.申请家庭的收入按《常州市城乡居民中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常民救〔2014〕13号)认定。

4.申请家庭的金融资产按《常州市城乡居民中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常民救〔2014〕13号)认定。

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市统计部门公布。

6.部分成员享受低保或特困的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其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符合低收入家庭的,按最低收入家庭申请条件认定。

三、住房的认定

7.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认定为无房:

(1)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

(2)家庭成员未承租公有住房;

(3)家庭成员不居住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