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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应自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二、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成本分摊协议的后续管理,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成本与收益相匹配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三、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参与方实际分享的收益与分摊的成本不配比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补偿调整。参与方未做补偿调整的,税务机关应当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四、本公告自2015年7月16日起施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六十九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6月16日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
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5年06月26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我们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特别纳税调整】相关法规
【企业会计准则】相关法规
【会计处理】相关法规